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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战争罪的国内军事立法问题研究

  

  3审判组成人员的合理化安排。奥本海国际法谈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各盟国国内法庭审判的战争罪案件时评价说,“这种法庭绝大多数几乎完全是由军人而不是由司法人员担任法官的。因此,这种法庭不仅可能缺乏公正不偏的必要保证,而且也可能缺乏应用一个不熟悉的法律部门的能力的必要保证,而这个法律部门往往是在全国紧张和群情激动的时候被应用的。在审判战争罪的国内法庭是由从法律的其他部门的司法人员组成的情形下,他们往往是要在不很熟习他们所要执行的法律的不利情形下进行工作的。”这些情况有的已经有了很大改善,如我国军事司法人员具有双重身份。但以前瞻性的眼光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第一,抽调地方法官参与战争罪军事审判。由于战时军事司法管辖权的扩张,按平时编制设置的军事法院很难及时完成有关的审判任务,应当考虑征集具有军事法知识的普通人民法院的法官参与军事审判工作。我国应借鉴国外军法官相关制度,[1]建立军法官人才库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一旦需要,即可选任相关人员进行充实。


  

  第二,推行我军官兵参与战争罪审判。对一些高级将领犯战争罪案件,可请军内军衔与被告相当或在其之上的军官参审,以防止军人受低于自己级别的军法官审判的负面影响;对一些涉及军事技术的案件,可聘请有关军事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审,以方便举证、认证和定案;对一些对作战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可请作战部队军事指挥官参审,以便从整个战时军事行动利益来度量案件情况。


  

  第三,提高司法人员的相关素质。有学者指出,我军缺乏适应战时需要的军事法律人才,大多数军事司法人员对高技术条件下的军事和军事法律以及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知识知之甚少,现有的素质难以适应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的需要;我军现有的军事司法人员没有战时军事司法工作的经历。军队各级司法机关应做好战时惩治战争犯罪的各项准备,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编制预案,同时积极选派军事、外交、法律人才到国际法庭工作,加大我国对国际法、特别是惩治战争犯罪法的影响力。


【作者简介】
田龙海(1945 - ),男,陕西西安人,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研究所所长、军事法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常璇(1975 - ),女,山西长治人, 南昌陆军学院马列教研室讲师。
【注释】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根据联大决议,将《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纽伦堡法庭的判决书所表述的原则编纂为7个原则,人们通常称之为“纽伦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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