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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战争罪的国内军事立法问题研究

  

  第二,诸多严重违反武装冲突法规或惯例所实施的行为可以下列两种方式在刑法中给予体现:(1)我国刑法没有相应规定的,可在“严重违反武装冲突法规和惯例罪”一节中增设相关罪名;(2)可以纳入刑事立法中已有罪名范畴的,无需特别设置独立罪名,如有必要可作出扩张解释。同时,分类的时候须注意保持刑法体系的系统和均衡。


  

  第三,具体罪名设定可以参照意大利军事刑法典的规定分为四类,即滥用损敌手段;非法侵犯敌方人员的人身或者财物;违反救治伤病员或者遇难人员的义务;非法侵犯战俘。


  

  4确定战争罪刑事责任的原则。确定战争罪刑事责任的原则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追究任何犯罪行为都必须遵循的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行法定原则、不溯及既往及刑罚从轻原则、罪责自负原则、一罪不两审原则等等,它们同样适用于对战争罪刑事责任的追究。另一类是追究战争罪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定。这些原则和规则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遵守。主要包括“纽伦堡原则”[1]和后来补充的战争罪非政治化原则(即战争罪犯无权要求庇护原则)和战争罪行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其中的第一类原则基本已经在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得以体现,第二类原则需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刑法中加以补充。主要有:(1)规定个人责任原则。个人对战争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以个人行为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战争罪或犯罪未遂;计划、领导、组织或命令实施战争罪;预谋、图谋或共谋实施战争罪;教唆、怂恿或公然煽动他人实施战争罪;帮助、协助或便利他人实施战争罪等。(2)在追究个人战争罪刑事责任时,以下与其相关的原则应当同样给予明确。一是官方身份无关原则。即对任何人都要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因犯罪人的官方身份而免除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也不得构成减轻刑罚的理由。二是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原则。即个人在执行上级命令的情况下犯有战争罪时,不得因遵照上级命令行事的理由而免除刑事责任。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这一理由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因素。三是上级责任原则。即如果指挥官或者其它上级官员命令其部下或下级正在或者将要实施战争罪行为,而没有行使其职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或制止犯罪的发生,或者在犯罪后,没有对责任人给予应得的处罚,则指挥官或者其它上级官员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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