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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战争罪的国内军事立法问题研究

  

  (三)我国有关惩治战争罪的刑事程序法规定


  

  战争罪与武装冲突的天然关联,决定了各国通常是适用军事刑事诉讼法实现对战争罪刑事责任的追究。我国的现状是军事刑事诉讼活动基本适用普通的刑事诉讼法,还没有专门的军事刑事诉讼法,军事刑事诉讼程序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普通法律,以及军队制定的有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文件。针对惩治战争罪行而言,现行的军事刑事诉讼立法存在着以下缺陷:一是形式上缺乏独立性,立法层次比较低,无法满足现实军事行动的需要;二是内容上针对平时设计较多,对战时特殊性涉及较少;三是对涉外案件的规定不能适应现实情况。总之,军队刑事诉讼机关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规则,远远不能满足军事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仍然缺乏调整军事刑事诉讼程序的配套法律制度。


  

  三、战争罪国内立法的具体完善


  

  (一)相关的宪法性法律规定应予明确


  

  首先,明确我国对国际法的原则立场。通过研究,考虑我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的立法和实践,明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忠实履行和遵守一般公认的国际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要求承担的国际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际法与国内法律的一致性,保证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


  

  其次,明确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规定公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是中国法律的一部分,但不优于国内法律。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核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颁布,在我国领域内适用,具体效力、适用条件由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制定法律、法规,经公布后施行。当国际条约的规定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相关的刑事实体法规定应予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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