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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战争罪的国内军事立法问题研究

  

  笔者认为,适用国内法惩治战争罪当是我国相当时期内的现实选择。这主要是两种惩治模式优劣比较下的应然选择,是我国反对分裂国家、实现祖国统一的需要,也是符合我国政府对战争罪的一贯立场。


  

  二、战争罪国内立法的现状分析


  

  有关战争罪国内立法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宪法性法律规定,主要解决国际法与本国国内法的关系。二是刑事实体法规定,主要解决刑事实体法如何对战争罪进行确认和转化,如何在本国刑法中加以规定。三是刑事程序法规定,主要解决各国具体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实现对战争罪刑事责任的追究。


  

  (一)我国有关惩治战争罪的宪法性法律规定


  

  1关于战争状态的存在和战争性质的认定。认定战争罪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如何确认战争罪状态的存在,以及如何认定武装冲突的性质。这方面我国宪法只是在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大有权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在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至于如何认定武装冲突的性质,即是国际性的、还是非国际性的,还是属于内部动乱和紧张局势,还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上,以法律形式给予明确。


  

  2关于战争罪行相关国际公约在我国国内的适用。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主要问题。国际法理论中,参加或缔结国际条约仅仅是一个国家向其他国际法主体承诺遵守该条约,并不意味着该国际条约就成为国内法的渊源。国际公约(包括整个国际法)如何能在国内发生效力,完全取决于各国的国内态度。我国批准、加入了一系列规定战争罪行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等国际文献。其中许多条约还规定了缔约国负有在国内法中实施的相关义务。如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均将严重破坏公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并要求缔约国制定法律予以刑事制裁。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看,国际公约在我国国内法上具有效力,可以适用;但对条约的法律地位及其适用并无规定,实践中亦未形成固定的原则,在部门法的立法实践中主要采用的是直接适用与转化适用相结合的方式。对于我国加入的战争罪相关的国际刑事法律规范,究竟是直接适用还是通过转化的方式转化为国内法再适用,当刑法与我国所加入的国际刑法规范相矛盾时,是优先适用国内法还是优先适用国际刑法规范,这些问题须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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