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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性质探析

酷刑性质探析


刘昂


【摘要】从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的酷刑定义入手,对酷刑的性质进行了深入挖掘,得出了三点结论,即酷刑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酷刑是一种滥用国家权力的行为、现代酷刑是一种犯罪。作者希望通过对酷刑性质的挖掘,加深对酷刑行为的理解,促进反酷刑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酷刑;人权;国家权力;犯罪
【全文】
  

  一、酷刑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在人类历史上,作为惩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手段,酷刑曾一度被许多国家法定化。其原因一是可以使酷刑得以光明正大的施用,并因此减轻施行人的罪孽感;二是可以借助酷刑来增强刑罚的效能,体现法律的峻严;三是可以轻易获得口供,降低破案和审判的成本。{1}(P3)但这些所谓的效能并不能使酷刑的实质发生任何改变,酷刑就是通过给别人施加无法忍受的痛苦来达到某种堂而皇之的目的。酷刑是惩治犯罪的一种非理性的模式,是残害同类的不人道手段,是违反人类本性的不可饶恕的罪孽,是对个人权利和尊严的可耻而邪恶的践踏。随着启蒙运动的发展,人权作为“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固有的尊严与平等而不可剥夺的权利”,成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并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和关怀。可以说19世纪和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成果之一就是给人的权利赋予了最为神圣的地位。酷刑作为一种“蓄意使人的肉体和精神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与人权保护理念严重相悖,与现代法治水火不容,其正当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诘问、批判和抨击。在权利意识的召唤下,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酷刑与人权保护密切相关。而酷刑作为一种令人憎恶的野蛮暴行,无疑侵犯了国际刑事法律规范中确认的如下几种基本人权:(1)生命权和健康权[3]。生命权是人类享有其他人权的前提和基础,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是一切权利的载体。健康权是人所享有的身体健康的权利。(2)人身自由与安全权[2]。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是指公民人身健康受自己支配,而且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放逐、剥夺、限制、酷刑、不人道的惩罚、奴役和科加劳动义务以及不法侵害的权利。(3)人格尊严权[1]。人格尊严权是指人的身体、荣誉、名誉、思想、信仰免受任何歧视、侮辱或侵犯的权利。(4)平等权[4]。平等权是人类重要人权之一,平等与非歧视原则是人权规范架构中的一个基础性原则。(5)获得公正审判权[5]。准确的称谓应是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意指公民享有的由法院裁定其权利义务争议或国家对其的刑事指控的权利。(6)获得人道主义待遇权。罪犯作为对他人人权的侵犯者,人身自由等权利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不能剥夺其本应享有的最为基本的人道主义待遇。《禁止酷刑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等都做出了相关规定,以维护罪犯的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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