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主物的归属,最简单也最为明智的做法,应当认为由其占有者所有。实际上,这并不是什么创新观点,只是对我国长期司法实践和习惯法一贯做法的肯定和奉行。在我国司法实践和习惯法中,一直遵循无主物归占有者所有的规则,对此,从来没有发生过异议。在河里钓的鱼归属钓取者,在森林中猎取的猎物归猎人所有,抛弃的垃圾属于拾垃圾人所有,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尽管立法中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但是,对此现行也没有任何禁止的规定。虽然物权法实现物权法定的原则,但是,物权法定只是指物权内容和效果法定。把物权法定原则扩大理解为物权的取得方式法定是不正确的。因此,地震中的无主物应当认为是谁先占有谁就取得所有权。
而且,从另一方面讲,尽管在现行法中没有规定无主物先占制度,但是,实际上,在现行法律制度下,通过善意占有制度,无主物也可以轻松地转化为个人所有。只要无主物的占有人把物有偿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就可通过善意取得而取得无主物所有权,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和集体就无法通过无主财产确人之诉而取得所有权。所以,承认和实行无主物占有更显得必要。
当然,对于原本是无主物,但已经归属于个人的财产,如同其他私人所有权一样,应当允许国家出于公共利益考虑,通过法定程序,在做出补偿的情况下取采取征收征用程序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既然有国家可以通过强制征收征用制度来取得私人所有权,民事诉讼法中的无主财产认定制度就失去其制度意义和价值,笔者以为,无主财产认定制度是不仅没有实际运作价值,而且会妨碍国家所有权的有效实现,应当予以取消。
【作者简介】
张礼洪,单位为华东政法学院。
【注释】参见:《专家解读地震后无主遗物认领等物权问题》,《法制日报》2008年5月26日;类似的观点还可参见:渠涛:《震后无主物如何处理》,http://review.jcrb.com/2008 05/ca713333.htm,访问日期2008年7月29日。
同上注。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页。M. Bianca, Diritto civile, La proprieta'', Milano, 1999, 332.
纯粹的无主物在罗马法中无主物除了野生动植物之外,还包括从敌人手中缴获的财产和不为任何人所有的不动产,但是,在现代民法中,后两者均被认为是缴获者所属国的国家财产,不构成无主物。参见Max Kaser, Das Roemische Privatrecht, I, Muenchen, 1971, 425-426.
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509页。
比如《德国民法典》第960条第3款:“被驯服的动物放弃回到为它而指定的场所的习惯的,即成无主财产”。类似规定还可参见《意大利民法典》第926关于信鸽不应飞入他人鸟巢而成为他人所有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960条第2款规定“被捕获的野兽重新获得自由,并且所有人没有不迟延地追踪或者停止追踪的,该野兽即成为无主的”; 第961条规定:“蜂群外迁,并且所有人没有不迟延地追踪蜂群,或者所有人放弃追踪的,蜂群即成为无主”。《意大利民法典》第924条规定“蜂群的所有人可以在他人的土地上追赶蜂群,但是应当对给土地造成的损害给于赔偿;如果在两日内未追赶或者停止追赶蜂群的,则土地所有人可以取得并保留蜂群”;第925条规定“自知道动物所在地之日起20日内为提出请求的。动物属于动物的占有者所有”。
Barassi, Prooprieta''e comproprieta'',Milano, 1951, 205.
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2001年自刊版,第2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