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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后无主物的认定和归属

  

  但是,笔者认为,这一外国通行的民法理论将来在植入我国时应当规定其例外情形,即发生不可抗力时除外。比如,它不应当适用于本次汶川地震的情形。因为,这次强烈地震后,受灾人员可能本身已经受伤,不可能去顾及自己丢失的动物,就是没有受伤首先需要拯救的是家人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去立即顾及丢失的动物,而且情况非常复杂,寻找丢失的动物的难度将比平常大得多。如果一味认为在地震后主人知道自己的动物丢失后,没有寻找或者很短的时间就停止寻找,因此而导致其所有权丧失,是不妥当的。


  

  2.抛弃物的认定标准。


  

  抛弃物是指被原来的所有权人已经放弃所有权的财产。并非任何被人放弃占有,为人抛弃的物均是无主物,认定是否构成抛弃物关键是要考察物是所有权是否已经被放弃,为此,需考察如下几个因素:


  

  首先,要考察原来所有权人自己或通过其代理人是否已经做出放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放弃所有权不是事实行为而是一项法律行为,因此,如果所有权的放弃需要行为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如不动产的所有权放弃),而该行为人不具备该行为能力时,做出放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无效,所有权不应被认为已经放弃。在地震中,未成年人表示放弃自家贵重财物的所有权,应认为该所有权放弃不成立,该财产并非为无主物。此外,在本此地震中,出于预防疫情的需要,对许多重灾地区进行封城,禁止人员进入这些区域。这些被封禁的财产毫无疑问不是无主物,仍属于原所有权人所有权,因为原所有权人没有做出放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如果国家为抗震救灾,防止疫情的需要,将这些财产征收,根据物权法42条和44条的规定,应当给以补偿。


  

  其次,原所有人放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应考察其真实意思来判断。比如,有人在地震后在收拾自己破损的房屋时,把放在衣物中的金戒指连同破损衣物一起丢到垃圾堆中,应当认为除非其事后明确表示放弃金戒指的所有权,否则金戒指不构成无主物,他可以要求拾得人要求返还。同样,带有个人隐私内容的物品(如日记,照片等)在地震中被抛弃,应当认为,抛弃者并没有意图放弃全部所有权,仍然保留禁止他人任意使用这些物品的权利。他只是希望销毁这些物品,任何人不得传播复制这些物品,后非法利用这些物品谋取利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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