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震后无主物的认定标准
无主物为民法物权理论一重要概念,尽管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并没有规定无主物的概念。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无主物主要包括两类[3]:一类是在被人占有之前,不属任何人的财产,理论上称之为纯粹的无主物(Resnullius)。现代民法中纯粹的无主物主要指大自然中的野生动植物。通过人的生产劳动创造出来的物均不属纯粹的无主物之列。第二类是虽曾经为他人所有,但为所有权人抛弃的物,也即抛弃物(Resderelictae)。
1.纯粹的无主物的认定标准
这类无主物是指按照人的一般常识的理解,处在自然界的自由状态下,不可以明显地表现处为人工创造出来的动植物。要正确认定此类无主物,需把握其两个基本构成要件:
第一,这类动植物不是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动植物资源。我国物权法第49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因此,只要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诸如大熊猫之类,任何人都不可能成为因在地震中俘获或者采摘它们而取得所有权,因为它们不是无主物,只能属国家所有。
从对《物权法》的49条的反面解释来看,那些法律没有规定为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可以为集体或者私人所有。也就是说,地震后大量处于野生状态的,非为国家专有的动植物可以为私人所有。那些不构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却可构成无主物,比如说,河流中游动的不属于国家保护动物的鱼虾。
第二,此类动植物必须处于无主的自由状态下。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从民法学说上而言,能构成无主物的动植物必须出于无主的自由状态。因此,假设地震后由于地质变动,人工养殖的鱼跑到了非养殖者所能控制的江河中,在法律上,它就和处于自然状态的野生鱼一样就成为了无主物。同样,由于地震,原属于国家水库养殖的鱼游进了江河中,就成为了无主物,不再是国家财产。
要理解这中无主自由状态还需正确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1)这些动植物必须脱离了任何人的控制而处于无主的自由状态[4]。判断一动植物是否脱离了任何人的控制的标准,是否处于自由状态,应是根据在发现这个物时的具体背景情况,根据一个正常的理性人的正常认识来界定。动物园中的动物,在地震后发生逃逸,处于一个没有任何人可以控制的状态,如果根据发现该动物的情况,一般人均有理由认为它们是动物园逃逸出来的(比如,在动物园附近发现这些动物),毫无疑问,应当认为它们仍然属于动物园所有,而不是无主物。但是,如果这些动物跑到了深山老林中,则应当认为,这些动物是无主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