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后无主物的认定和归属
张礼洪
【关键词】无主物;认定;归属
【全文】
一、引言
汶川地震发生后,出现大量所有权人不明的财产,这些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如何解决,是我们急需正确解决的问题。正如杨立新教授指出,“并非所有一时找不到主人的物都是无主物,因为有些是遗产。”"地震后,只有那些无法确定究竟是谁的也无人认领的物,才可能成为无主物”。[1]按民法学界主导观点,地震后所有权不明的财产,大体应当分以下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和处理:第一类是无主物,也就是不属于任何人的物。按照现有的立法规定和学说通说,由于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无主物的先占制度,因此,这些财产应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第二类是尚待继承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取得这类财产。如果经过法定程序被认定为无人继承财产则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第三类是遗失物。按照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如果已经确认拾得物是无主物,根据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四类是拾得的漂流物、发现的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对此类财产,物权法第114条已明确规定应当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则处理,能够交还权利人的,应当返还权利人,不能返还的,应送交公安机关。但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如果这些文物的所有权不得为私人取得,则依照其规定处理,所有权属于国家。[2]
对于尚待继承的财产,遗失物、漂流物和隐藏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现行立法已经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本文不在此加以讨论。本文只对第一类意义上的无主物进行探讨,将研习震后无主物的认定标准和归属,对震后无主物均认定为公有财产的观点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