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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影响

  

  涉及夫妻双方财产制度的约定,这样一种意思表示有可能会损害到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对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现实生活中有这样的情形:夫妻一方因实施了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以夫妻共有财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夫妻双方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夫妻共有的财产全部或绝大部分约定归未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而把债务全部留给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一方。


  

  对这种采取协议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应当按照《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加以处理。《物权法》第102条中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二)《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农村家庭成员离婚时可否将其承包的土地份额分割出来。《物权法》第124条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全体家庭成员均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这种承包经营权,它所对应的具体土地在实物形态上是不分割的。但是,在遇到家庭成员离婚时,就会出现如何分割原共同承包的土地以实现家庭成员的承包经营权的问题。


  

  据我所知,在一些农村地区,侵害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并不鲜见。我建议,在修改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时候,应当对如何保护离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专门的规定,使《物权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得到具体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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