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物权法》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影响
有的学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我国公民的家庭财产关系必然产生积极的影响,为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中财产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6]《物权法》是调整家庭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物权法》对于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对财产的共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都直接影响到公民个人在家庭关系中财产权利的实现。1.《物权法》关于物权公示制度的规定,直接影响到家庭财产的取得、变更和消灭。2.《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规定由处分人赔偿对其他家庭财产共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3.《物权法》对物权取得和行使的正当性作出了规定,即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家庭成员在对家庭财产行使权利时,难免会发生各种冲突和矛盾。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和处理某个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权利的行使行为是否遵守法律、是否尊重社会公德、是否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只能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进行认定。4.在物权的保护方面,《物权法》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根据该法的规定,家庭成员中发生财产侵权的,侵权一方应当直接承担赔偿受害一方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其赔偿费用应以其个人财产支付;如果侵权一方享有的能够用来承担赔偿损失的财产与受害一方的财产尚处于共有状态,那么,根据权利人的要求,可以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侵权一方的部分先行分出,然后再由侵权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5.关于《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制度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物权法》是普通法,《婚姻法》是特别法。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变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共有关系所做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6.夫妻一方因实施了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以夫妻共有财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夫妻双方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夫妻共有的财产全部或绝大部分约定归未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而把债务全部留给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一方。对这种采取协议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依照《物权法》关于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务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