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不作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程序上有所不为,而且不为已经逾期。如果行政主体期限届满而为,则是迟延作为,而不能视为迟延不作为。例如,在兴荣公司诉厦门市同安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案中,被告在超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30天法定期间之后作出的工伤认定行为。[59]又如,在王某诉某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一案中,被告在超过《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复议期限27天后作出的维持乡政府罚款行为的复议决定。[60]这些行为均属于迟延作为,而非迟延不作为。
迟延作为与迟延不作为,都属于违背法定期限的违法行政行为,在这一点上两者是相同的。因此,在美国,它们都被归属于行政迟缓之类别,被认定为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典型。[61]但是,毕竟两者在行为方式上存有明显的区别,前者虽然逾期但仍然属于行政作为。此外,迟延作为与迟延不作为存在紧密的关联。逻辑上,没有迟延不作为的存在也就不可能有迟延作为的出现,而迟延作为的出现则表明在此之前已经存在迟延不作为。实质上,迟延作为是行政主体对迟延不作为的自我补救行为。无论这种补救行为的内容是对申请的批准还是拒绝,法院都没必要再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迟延不作为与迟延作为针对的是不同的诉讼标的,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原告的诉讼请求,分别或者同时加以审查。在甘露饺子馆诉沈阳市房产局一案中,原告向被告提出注销第三人房产证的申请,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职责。一审过程中,被告答复原告:不予注销该房产证。然而,原告坚持不撤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告迟延不作为违法的判决,而不宜“为避免诉累”直接就迟延作为,即不予注销该房产证的答复进行审查。因为,“不告不理”是司法审判的基本准则,只有在原告另行对迟延作为起诉时,法院才能启动相应的司法审查程序。当然,司法审查程序启动后,法院可以将迟延作为案件与迟延不作为案件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62]
【作者简介】
尚海龙,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周佑勇:《行政不作为判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8页,第35-41页。
行政不作为的基本形态有三:迟延不作为、作为起因性不作为和纯粹不作为。参见王和雄:《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台北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278-280页。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80页。
蔡茂寅、林明锵等:《行政程序法实用》,台北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92-93页。
室井力、芝池义一等主编:《日本行政程序法逐条注释》,朱芒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18页。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武行终字第29号。载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在线数据库:http://vip.chinalawinfo.com/Case。以下裁判文书,没有特别说明的,均引自该数据库,2010年11月2日访问。
孙正云:《公民行政问题法律向导》,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2页。
案情详见: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宜中行终字第22号。
叶必丰:《应申请行政行为判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3-89页,第68-69页,第70-73页,第128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4条第2款。
案情详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3)佛中法行终字第13号。
胡晓瑜、李太生:《申请退休劳动局不办法院依法判限期办理》,载河南法院网:http://hn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4589,2010年11月2日访问。
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页。
台湾地区“最高行政法院”2008年裁字第1991号,载台湾地区“司法院”网站: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2010年11月2日访问。
孙娟:《举报与己无关的违章建筑无答复市民起诉执法局》,《郑州晚报》2005年4月19日。
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5页。
案情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年第4期。
案情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2期。
案情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5期。
江利红:《日本
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517页,第519页。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38页。
台湾地区“最高行政法院”2008年裁字第3144号,载台湾地区“司法院”网站: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2010年11月2日访问。
案情详见:姜明安主编:《行政诉讼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308页,第3页。
案情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石行终字第9号。
案情详见: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石行初字第9号。
案情详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8)长中行初字第10号。
案情详见: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站行初字第1号。
陈小君、方世荣:《具体行政行为几个疑难问题的识别判析》,《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吴偕林:《关于不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案件范围的思考》,《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1期。
金东熙:《行政法I》,赵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66页。
参见德国《行政法院法》第42条、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第37条。
案情详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行政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523页。
案情详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浙行终字第30号。
案情详见: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三亚行初字第5号。
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5页。
案情详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初字第104号。
案情详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一中行终字第123号。
案情详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普行初字第79号。
案情详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31号。
案情详见: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晃行初字第08号。
案情详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浙行再字第2号。
周佑勇:《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的展开》,《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
案情详见: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海南行终字第16号。
林沈节:《行政程序的中止事由如何确定》,《中国医药报》,2010年5月15日第6版。
案情详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沈行初字第15号。
如《婺城区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制度》第6条第1款第3项规定:“行政机关延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以一次为宣,防止久拖不决。”载婺城法治网:http://wcfz.cn/xiang.asp?id=249,2010年11月2日访问。
蔡志方:《拟制行政处分之制度》,《东吴法律学报》第6卷第2期。
盐野宏:《行政救济法》,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7页。
周佑勇:《行政法原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207页。
案情详见: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云行初字第28号。
案情详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行政.国家赔偿专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09页。
参见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572-574页。
案情详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沈行终字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