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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经济犯罪行为无论造成受害人财产权利损害,还是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损害的,都应承担民事责任。作为经济犯罪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的损害,还应符合损害的可补救性、损害的确定性、损害是侵害合法利益的结果三个条件。[6]其次,损害危险状态是其民事责任另一构成要件。


  

  损害危险状态,即经济犯罪行为导致了极有可能发生损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尽管尚未实际发生损害结果,但已经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处于非常危险的状态之中。为了强化对特定权利或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刑法典对实际损害后果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积极预防作用,将一些经济犯罪规定为危险犯,如刑法典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就属于危险犯。该罪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其构成要件之一。同时,该罪中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属于损害危险状态,是该罪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作为经济犯罪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后果或者损害危险状态,不要求同时具备,而只要求两者具备之一即可;其三,其民事责任都基于其主体有过错而构成。这是该两种经济犯罪民事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必然结果和应有之义。据此,下文在探讨该两种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时,都将以上述三个相同点作为其每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的部分要件,不予详细论述和展开。


  

  根据上述认识和方法,对该两种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述如下:


  

  (一)经济犯罪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经济犯罪侵权责任,即经济犯罪主体因其经济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经济犯罪民事责任最主要的责任类型,对判断和衡量经济犯罪民事责任是否发生和是否应承担具有非常重要作用。


  

  根据我国经济刑法的规定,综合经济犯罪及其侵权责任的特点,经济犯罪侵权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其一,犯罪主体实施了经济犯罪行为;其二,犯罪主体所实施的经济犯罪行为须造成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害结果或者损害危险状态;其三,经济犯罪行为与损害后果或者损害危险状态之间有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和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关联性,它是法律责任中确定责任归属的基础。”[7]作为经济犯罪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应体现为经济犯罪行为与损害后果或损害危险状态之间多方面的联系。对此,应根据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8]多方面、多角度综合加以分析和论证,全面、客观、准确地揭示经济犯罪行为与损害后果或者损害危险状态之间的联系性;其四,犯罪主体主观上有过错。经济犯罪侵权责任的上述构成要件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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