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经济犯罪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性
过错责任原则是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唯一归责原则。该归责原则中的过错具有其特殊性。
过错是经济犯罪主体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它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状态。故意,即经济犯罪主体预见到自己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即经济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却轻信该种结果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故意或过失属于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对判断和衡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经济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类型的经济犯罪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绝大多数经济犯罪只能出于故意而构成,极少数经济犯罪可出于过失而构成。经济犯罪一旦构成,其刑事责任即成立和构成,其犯罪主体应承担刑事责任。由此决定了故意和过失对经济犯罪刑事责任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具体说,故意和过失决定了经济犯罪刑事责任能否成立和应否承担,也决定了刑事责任的承担范围和承担程度等。经济犯罪刑事责任中故意和过失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和作用,两者的区别极大,甚至存在本质区别。因此,在经济犯罪刑事责任中不仅应高度重视对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和过失的严格区分,而且应高度重视两者所具有的不同法律意义和作用。
经济犯罪民事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对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构成及承担具有重要意义。但经济犯罪民事责任中的过错具有其特殊性,并且在不同民事责任中具有不同的意义。
(一)经济犯罪补偿性、赔偿性民事责任中过错的意义
经济犯罪补偿性、赔偿性民事责任,是指以补偿、赔偿经济犯罪的受害人的损害为其主要目的和内容的民事责任。在该种民事责任中,过错是概括性概念,该概念中尽管也包括了故意和过失,但通常都在过错的概念层次上使用,并赋予过错相应的法律意义和作用。经济犯罪补偿性、赔偿性民事责任中的过错,极少细化为故意和过失之分。通常情况下,故意或者过失对补偿性、赔偿性民事责任的成立和承担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和法律作用,没有本质的区别。“因为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赔偿责任,行为人的过错形式与程度,对于被害人一方来说,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所以,对民事责任本身也没有多大意义。”[2]对于补充性、赔偿性民事责任来说,民事责任的目的就是为了恢复和救济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只要受害人的损害得到了恢复和救济,民事责任的目的就已达到,而不特别区分故意或者过失。所以,补偿性、赔偿性民事责任中,故意和过失一般不做细化的区别。即使作出了故意或过失的划分,其意义和作用不突出。补偿性、赔偿性民事责任中,一般不因加害人出于故意就加重其民事责任,也不因加害人出于过失而减轻其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