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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双号限行中的所有权限制

  

  仅就现有相关法律条文对私有财产权限制所采用的补偿条款来看,法律上障碍仍显多多,甚至现有法律对补偿的规定表述都存在明显差异。如有的表述为给予“一定的补偿”;有的表述为“相应补偿”;有的表述为“适当补偿”;有的表述为“合理补偿”。内容的不一致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当不同法律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时,不可避免导致法律体系的不协调。而从执法层面来看,不一致和冲突为行政执法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甚至为其以不法手段侵害私有财产权获得了合法形式,私有财产权就难免受到侵犯。


  

  单双号限行所可能产生的补偿救济问题的另一个现实难题是法律程序的选择。一项公法上的行为(不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导致损害(损失)时,如何进入民法(不论是基于法律关系还是基于请求权体系)的救济程序,早在“齐玉苓案”以及大量的房屋拆迁补偿争议等纠纷中就已经作为难题而提出,虽然案件涉及的类型各不相同,有的是宪法基本权利的民法救济(如齐玉苓案);有的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纠缠(如拆迁及补偿争议);但问题性质是一样的。遗憾的是迄今司法上仍未有显著的突破。相信随着宪法与民法对话的加深,随着宪法司法化、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民法解释方法等领域研究的展开及实用化,裁判上的突破应已可期待。而当前关于单双号限行的典型事例未尝不是一个良好契机。与此同时,民法实体法上也不妨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例予以完善,比如德国法上,物权请求权(如妨害防止请求权)的行使在因公众利益而受到拒绝时,会转换成补偿请求权形式而再次显现。当然这种转换仅在所涉及者为“特别牺牲”时,才有可能发生。[12]


  

  补偿的落脚点是科学、规范、合理可行的补偿标准的制定,限于资料,目前无法知道世界其他国家有没有道路限行情形下的机动车补偿制度,无法借镜。随着国内各地机动车数量的与日俱增及道路交通压力的只升不降,预计类似单双号限行这样的措施仍会在未来继续间断实施甚或成为常态,有关方面对此类新型民事补偿问题应该予以重视,纳入研究范畴。


  

  不得不指出的是,将单双号限行纳入法学的视野予以打量,在现阶段多少有点先锋意味,毕竟私法上权利限制的条件、方法、效力、救济;以及公法基本权利与私法财产权保护之间的衔接等诸如此类的法理尚在探寻当中;而稍微细致一些的实务操作,也会因为实体法制度和程序(譬如违宪审查、宪法诉讼、民法裁判上对公权力行为的法律适用之类)的缺失而沦为纸上谈兵。抛开功利而言,讨论所呈现的意义毋宁是话题本身所开启的观念价值。毕竟,公民从义务本位走向权利本位,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现代化的一大进步,套用眼下的时髦概念说,也是创建和谐社会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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