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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双号限行中的所有权限制

  

  如果说上述一般法理从财产(所有)权的基本权利属性上为私有财产权限制事项由法律规定提供了正当性论证,那么行政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则直接从行政法视角提供了理论支撑。公法上的法律保留是指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由立法机关的法律作出,也即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行政法限制,须由法律加以规定。实际上,当我们进入到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领域时,已经进入到权利限制的合宪性审查阶段,对违宪阻却事由的分析是决定权利限制合法性的结论环节,也是权利限制问题分析中最为关键和复杂的部分。除法律保留外,还包括宪法规定的限制理由、比例原则与审查标准、本质内容保障等等项目。如果国家的一项限制权利的行为,能够通过立法并且不违宪,则该限制行为的违宪性被阻却,从而可以认定是对权利的合宪的干预。反之,则应被认为是对私权的侵害。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对包括所有权在内的民事权利限制都作出了规定,这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立法趋势相一致,有利于督促民事主体正当地行使权利,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总体来看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弹性过大,不利于司法实践中贯彻执法的统一性,特别是由于违宪审查制度的不完善,甚至在实践中可能会发生背离民事权利限制的立法宗旨、损害权利人利益的情形。


  

  三、限制的方法和程序:以公共利益的确定为例


  

  如所周知,将包括宪法在内的实定法之外的价值意识、法律秩序纳入民法的通道主要就是公序良俗、公共利益之类的一般条款。[6]在民法上,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就是公共利益。在这种意义上,民事权利的边界需要借助公共利益予以划定。“公共利益”原本为公法上的核心概念,在私法上被引入,主要目的即致力于解决现代社会个人权利、自由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经常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按照这种逻辑,在国家、社会因安全、秩序、发展等需要而必须适度限制或损害个人权利时,个人在国家给予适当补偿后必须能够容忍这种适度的限制或损害。由此,公共利益既成为立法者在表述权利限制上的最大“托词”;也造成实务上最难以实证化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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