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单双号限行中的所有权限制

  

  二、限制的依据


  

  对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的限制,究竟应属于立法权还是行政权决定之事项,不无疑问和争议。有的认为,在宪政和法治的背景下,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和制约只有经立法机关颁布法律才能实施。因为立法乃公民本人作为个人意志或公民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一种表达。尤其是宪政必须满足民主正当性,形成全体共同意志的唯一方法是多数决定原则,而法律是以多数方式制定的,恰能满足此种正当性。更何况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政与法治的本质。权利制约权力的核心则在于划定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边界,规定国家权力不得逾越的范围。这种边界和范围只有人民的意志才能决定。但在关于单双号限行的讨论中,也有“灌水”者在网络论坛上明确指出,单双号限行侵犯了人的基本权利——财产权。立法有一个原则,不能单纯取决于民意多寡,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多数人同意,就剥夺一部分人的基本权利。因此不适于通过民主讨论方式裁决。民主的方法不是解决社会所有问题的方法,因为不可以讨论基本人权的去留问题。以公共利益限制基本权利,本质上是一个“多数人反对少数人”的问题,所以将这个问题的最终判断权交给代表多数的立法机关是不公正的,也是危险的。


  

  笔者倾向于认为,有关权利限制的事项,主要还是应当通过立法来进行,另外司法解释和在司法推理中对具体权利的含义的判定也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就立法限制权利的方式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宪法的限制。包括我国在内的现代各国宪法在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在宪法内规定了对基本权利的总体性的限制性规定,有的还规定了对某些具体的权利的限制。(2)法律及法令的限制。主要是指宪法之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对权利的限制。所谓法令,特指行政机关所颁布的命令。当然,法律或法令对权利的限制必须在宪法允许的范围之内。(3)国际条约的限制。不过,在主权原则仍然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这种限制对于权利主体的权利限制是相当有限的。(4)特别情形。为了特定公法上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特别的权利主体的权利进行限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