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双号限行中的所有权限制
姚辉
【关键词】单双号限行;所有权限制
【全文】
奥运会以后,单双号限行“行”还是“不行”,这是个问题。
对这个马路上的莎士比亚难题的民法解读,如同其他所有社会问题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一样,可以引申到学理和规则的诸多层面。中国改革开放30年走完了发达国家300年的历程,但是发达国家300年里所发生的问题也集中在这30年里爆发。以汽车而言,中国的老百姓还来得及全面充分地享受到其进入家庭所带来的便利,就要开始为汽车社会所带来的问题埋单。如何解决好由此引发的矛盾,确实复杂和棘手。本文仅就单双号限行所涉及的民法上的所有权限制问题略陈管见。
一、权利限制的一般理论
尽管对于物权而言,物权人对物享有直接、排他的支配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各项权能。但是这种支配并非绝对无限制。在物权的行使方面,我国《物权法》要求当事人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为物权的行使划定了合理的界限,这个界限就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学说上,关于权利限制存在所谓外在理论
(external theory)和内在理论(internal theory)[1]。权利限制也因此被区分为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前者指权利本身负有义务,权利应为社会目的而行使,为实践公益优先原则,必要时应当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社会公益。而权利的外部限制则是在承认权利之不可侵性、权利行使之自由性的前提下,以公法的措施适当限制权利之不可侵性,以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限制权利的自由性。[2]抛开学理上的争议不论,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是否可能在事实上存在限制上的所谓内外区别,其实不无疑问。在民法领域,所有权的社会化理论是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理论依据之一。该理论旨在否定个人所有权的绝对排他性,强调个人所有权的社会义务。若个人所有权的行使可能危及他人或社会共同体利益,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就要对所有权进行限制。此种认识似乎更接近于内在理论,即权利本身要反映公益的要求,权利附义务是权利内在属性之必然。我国《物权法》第7条明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即为其著例。正如基尔克(Otto Gierke)所说:“私的所有权依其概念本身并非绝对,基于公共利益的限制包括征收的可能性均寓于所有权本身,渊自最深处的本质”。所有权兼括权能和义务,限制及拘束乃所有权的本质内容。[3]由此,“限制”一词在民法上含有两种意义,一种是指规定权利能够实现的最大范围,从普遍意义上对权利范围予以界定,比如在解释所有权概念时,将法律(令)限制纳入所有权意义之内,法律规制就是权利边界的基础。另外一层意义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为实现特定目的而缩小在一般情况下原本可能实现的权利的范围。这种限制属于法律上的特殊情形,本文所要讨论的对机动车所有人的“单双号限行”就是这种意义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