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界定医疗行为的标准
为了正确处理和解决医患纠纷,正确适用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规范,在界定某种行为是否为医疗行为时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具体说,界定医疗行为主要有以下两项标准:
1.按照行为主体标准,只有医务人员实施的行为才是医疗行为。医疗行为的行为主体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和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以及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医务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可分为四类:(1)医师,即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2)药剂人员,包括中药、西药技术人员。(3)护理人员,包括护师、护士、护理员。(4)技术人员,包括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营养等技术人员。医疗行为的主体应以我国《执业医师法》及《护士管理办法》规定的医务人员为限。据此认为,按照这一标准凡不具备合法医师资格的人员,即使他使用药膏或单方、验方为患者治病,客观上也确实具有一定的疗效,但因其不具备行医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能归入法律意义上的医疗行为。其责任的承担可结合其所受患者财物等情况及周围群众反映等各种情况综合考虑。如果行为人以治愈患者为目的的无偿或收取少量医药费,为患者提供药材或按摩推拿、针灸、拔火罐等服务的互助友爱行为,本着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态度,法律应予允许。如果行为人治疗行为发生意外,也不应以非法行医论处。如果行医人以营利为目的,打着祖传秘方之类的幌子,收取高额费用为患者治疗,法律对此应予禁止,如果行为人的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损害,则按非法行医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按照行为目的的标准,只有以诊疗疾病为目的的行为才是医疗行为。尽管医师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法律上并不能要求医师保证治好疾病,但是,无论是患者还是医师都明确医疗行为的目的是治愈疾病。正是在这一目的的基础上才形成了医患关系。因此,只有以诊疗疾病为目的的行为才能被认为是医疗行为。据此可知,按照这一标准某些行为虽然具有强身健体的功能,但不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也就不能认为是医疗行为。如民间常见的点痣,单纯配近视老花眼镜,传授内功和道术方法,或单纯的拔火罐、推拿按摩等,因为这些行为的目的是强身健体,也有可能给一些患者尤其是慢性病患者带来一定的或间接的疗效,但不能将其作为医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