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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行为的判断标准

  

  3.医疗行为具有侵袭性。医疗行为虽然是以拯救患者的生命健康为目的,但采用的检查方法、手段、治疗的方法以及使用的药物,不仅对患者身体具有侵入性和损害性,而且对组织器官具有一定甚至是明显的侵袭性,易导致对人体造成损害的结果。这似乎侵犯了患者的人身权,但实际上属于正常的医疗行为。其原因在于正当的医疗行为具有违法阻却的性质。从理论上讲,医疗行为的合法依据主要有两点:(1)患方同意说。此学说认为,阻却违法的核心是患者及其亲属的同意,患者享有自我决定权,其在知情的前提下同意医师采取正常的治疗行为对其身体所造成的一定程度的侵害,是行使自我决定权的结果。(2)医疗目的说。此学说认为,医疗行为以增进人体的健康、维护正常的健康状态、防止疾病、减轻伤痛、恢复健康为目的,具有“社会正当性”,从社会公共利益和大众健康利益出发,医疗行为应视为阻却违法。医疗行为对患者身体有一定的损害,但有利于患者本人,也有益于社会,二者权衡取其重。因此,法律允许医疗行为在一定限度内对个体利益的侵害[2]。但是,医学上对这种具有伤害特点的侵袭行为,具有严格的限制,只有在公认的医学标准范围内属于法律允许的行为,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侵害社会利益的合法性,这种侵袭性的结果大部分应该是可知和可预测的,这也就是遵循法学上认同的“可允许的范围内”原则。所以,医疗行为的侵袭性对患者来说具有相当的风险性,对某些患者可能是属于灾难性的风险。但由于这种医疗风险相对于社会大众的健康来说,具有拯救生命或恢复健康状况的极大潜在价值,或者是惟一的价值手段,并且选择其进行医疗行为也是患方的意志所愿。


  

  4.医疗行为具有局限性和高度风险性。医疗行为究其实质而言是一门探索性的科学行为,充满风险性,这种风险性针对医方来说承担的是职业风险,对患者来说承担的是医疗风险。具体而言,这种风险主要有这几个方面的来源:(1)医疗器械和设备能力有限造成的潜在风险。(2)对疾病的发生和发展认识局限性造成的风险。(3)对患者临床症状表现与疾病性质认识局限性造成的风险。(4)医师的认识水平局限性造成的风险。因此,医疗行为是一种高度风险的复杂技术行为,本身蕴含着对人体结构和机能的致害因素。来自医师、患者以及环境条件等方面的任何微小的波动,都会加重这种侵害性的发生。医疗行为的结果从该行为开始时就同时存在“获益”和“致害”的双向可能性。作为医师无论其有多么高超的医术,都无法绝对保证他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只会向“获益”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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