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确立和完善我国情事变更立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入,还需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依靠经济杠杆作用来管理经济。财政税收政策、价格政策、金融政策的重大变化,紧缩银根以及利率重大调整等,都可能产生情事变更的情况。由于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引起的作用,市场竞争激烈,商品供求关系的矛盾,会产生价格偏离价值的情形出现,可能导致物价暴涨或暴跌、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以及影响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其它不稳定因素。市场活动主体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会因市场情事剧变产生履行严重困难或丧失履行基础。如按原合同效力履行,将导致履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显失公平。而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可以对这些显失公平的社会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变更或解除原法律关系,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因此,确立情事变更法律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二,确立和完善我国情事变更立法是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开放的市场经济,在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往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情事变更事件。例如,国际市场价格意外暴涨狂跌、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实行经济封锁或经济制裁、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限制或禁止某种商品的出口或进口等。特别是我国“入世”后,外国商品的大量输入、我国商品出口的猛增,可能对我国市场造成重大的影响,将会产生许多情事变更的事件。如国家为保护新兴工业采取的保护性措施,为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明令禁止或限制某种商品的进口或出口,采取非关税壁垒的手段调整外汇利率或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价格等。这些情况的发生都可能导致原签订的涉外经济合同履行严重困难或履行不能,如按原合同履行则显失公平。而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可以有效调整这些显示公平的涉外经济关系。
总之,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时期,国家的经济政策对经济活动产生剧烈影响的情况时有发生,随着全球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展,尤其中国已经加入WTO,国际经济、政治的风云变化,也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国内经济活动的开展。因情事变更而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碍,将会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我国法律应当借鉴外国法律的先进经验对其予以规范,以避免法律不足的现象重演。实践证明,情事变更原则赋予法院以直接干预合同关系的公平裁判权,使法律能够适应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更好地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经济流转的正常秩序。因此,情事变更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合同法上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并以立法的形式尽快做出规定,以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