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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3.有必要科学认识医疗水准与期待权的关系。当患者所患疾病直接危及其生命时,患者享有对医方寄予最高希望愿意尝试任何医疗手段来救治自己的权利,这在法律上称为患者的期待权。与该权利相对应的是医方的最善注意义务,即在实践中已经认可的医方尽最大努力使患者得到最好治疗的义务。但是,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生抽象过失的基准与该项患者期待权之间就医患双方利益的价值取向上产生了矛盾。因为医疗水准是着眼于公正解决医方的责任问题,而患者期待权是出于最大化保护患者利益的考虑,两者都具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对此,在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医方的诊疗义务应当严格遵循医疗水准的基准,对于超出一般水准之上的技术,医方经认真考虑之后有权选择是否对患者进行使用,患方不得提出异议。但对于相关的说明义务,则要求医方对超出一般水准之上的技术对患者履行不带有倾向性的说明义务,即反对向患者说明有此种治疗方法存在,对于其优劣性不作评价,对患者是否选用该种方法也不作任何引导,是否选择此种疗法完全交由患者自己决定,从而产生的相应后果也完全由患者自己承担。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科学地调和了医疗水准与患者最大期待权之间的矛盾,既未加重医方的责任又保护了患方的合理利益。


  

  值得强调的是,医疗水准不同于医学水准,它们是两个不同概念。医学水准也称学问水准,是指某种医疗行为在将来应予一般化的目标下,现在不断出现的基本研究水准,它不能成为判断医疗过失的标准。而医疗水准是某种医疗行为现在业已一般化和普遍化,并在医疗上正在加以施行的实践水准。从医学水准上升到医疗水准的过程,一般认为必须经过三个阶段:首先,针对某一特定疾病的治疗方法,医生将其实际治疗的各方面情况加以验证,将其研究成果和结论在学术杂志上予以发表以后,在学术界寻求讨论和共鸣的阶段;其次,经过个人治疗经验的不断积累,从而引起其他学者和医生共同的试验和论证,以致使该种特定的治疗行为具有客观化、科学化结论的阶段;最后,该种特定医疗方法经过推广和普及已被临床上客观肯定后,达到期待可被一般执业医生所知悉运用的程度,并成为该种医疗状况和医疗水准的普及化阶段[5]。


  

  三、医疗过失认定中应注意的因素


  

  在医疗过失的认定中除了应遵循上述基本规则之外,还应当注意考虑一些重要的特殊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因为医学诊断只是间接地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症状,辅之以其他检验和医疗器材探求相关的信息作为判断基础,这就决定了诊断无法达到绝对的确定性。而且对同一种病症具有不同的治疗方案,医生必须结合自己的医疗经验和医学知识加以选择。因此,在对某种医疗行为的后果是否存在医疗过失作出公正、合理的法律评价时,还要注意考虑对医疗过失的认定具有影响作用的几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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