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二)医疗过失的抽象标准


  

  医疗过失的抽象标准又称为医生注意义务的基准,它主要指的是医疗水准问题。医疗水准这一学说的产生是医疗过失理论发展史上的一次革命,使医疗过失问题在法学上形成了自己的理论,改变了在此学说产生之前混乱的局面。医疗水准的概念最早是由日本学者松仓丰治教授提出的,他认为医疗水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学术上的医疗水准”,是指研究水准或学界水准,其核心由学术界的一致认定而形成;另一种是“实践中的医疗水准”,是指经验水准或技术水准,它是医疗界普遍施行的技术。决定医疗水准的因素包括学术界的不断尝试、实践经验的积累及医疗技术设施的改善等。日本的司法判例在这一概念的基础上加以运用,形成了司法判例中医疗水准的初步理论,此后经过上百件的早产儿网膜症事件使这一理论的地位最终得到确立,成为医疗过失的抽象判断标准。日本厚生省于昭和49年就光凝固法专门组织了一个研究班,研究班于昭和50年3月发表研究报告对早产儿网膜症事件疗法的适当、适期、具体方法等内容作了阐述,使该疗法最终在日本医疗界得以普及,法院依此在判决中对发生于研究报告发表前的事件以疗法未达医疗水准为由判定医方不存在过失,对发生于报告发表后的事件则认定该疗法已在医疗界得到普及,达到实践中医疗水准,从而医生具有依该方法加以治疗或在不具备治疗条件时进行说明的义务,不履行此项义务就认为医方存在过失,应承担法律责任[4]。医疗水准学说的产生为医疗行为确立了一项统一标准,成为法律对医疗行为的统一规制,为较公正地解决医患纠纷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实践的需要,这一学说仍需要在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中不断完善自身的内容。具体说,医疗水准学说在今后的发展中有必要注意明确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有必要明确说明医疗水准与转医义务、说明义务之间的关系。当医方对确定为在现有的医疗水准范围内的医疗技术不能进行具体操作和施行时,就产生了说明义务与转医义务。目前在日本的判例中运用医疗水准学说时,未能具体明确地阐述医疗水准与上述两项义务之间的关系。


  

  2.有必要正确处理医疗水准与医学科学发展的关系。当医生依据现已达到一般医疗水准的治疗方法对患者加以治疗后,医学科学的进一步发展否认了对以前的治疗方法,此时就难以认定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即医学科学发展与法律评判上出现冲突时将如何解决的问题。对此一般认为,医学科学的进一步发展否定了以前的治疗方法,并不能据此认为在当时采用已达到一般医疗水准的治疗方法的医生存在过失。只有在医学科学的发展对该治疗方法否定以后,如果医生还采用以前的方法对患者进行治疗,才能认为存在医疗过失。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