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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艾尔肯


【摘要】医疗过失是医生在施行医疗行为时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引起患者损害后果的行为,它是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应当依据客观标准来衡量医疗过失。对医疗注意义务相关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以具体标准进行认定,反之则以抽象标准进行认定。同时还要注意考虑医疗的专门性、地域性及紧急性等因素。这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做出公正合理的法律判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医疗过失;注意义务;认定标准
【全文】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方的医疗过失责任,过失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之一,它是一种违反客观注意义务的行为。如果医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即使患方有损害后果发生,医方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疗过失是因为医生在实施具体的诊疗行为时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引起的。医生注意义务的根据一般表现在相关的法律、规章和医疗惯例之中,在法律和规章对注意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时,对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就比较容易。反之,在法律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因医疗行为引起患者伤亡的后果将如何认定,这就涉及到对医疗过失责任的构成起着关键作用的医疗过失行为的判断标准问题。


  

  一、医疗过失的基本理论


  

  民事过失的核心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是行为人负过失责任的根据。因此,过失是行为人违反了其应尽的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包括两种:一是疏于一般注意义务,即法律对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的一种心理状况的要求;二是疏于特别注意义务,即法律对于从事特别职业的人在特别情况下的一种心理状况的要求,它要求对于从事较高专业性、技术性活动的行为必须按照专业技术人员通常应有的注意标准。大陆法系民法依据注意程度的不同把过失分为三种:一是重大过失,表现为行为人的极端疏忽或极端轻信的心理状况;二是具体轻过失,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应当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的义务;三是抽象轻过失,表现为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欠缺日常生活必要的注意[1]。过失程度的这种区分对认定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后果及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有些诉讼案件要求行为人的过失达到一定的程度方可承担责任。对此,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中,有时以抽象的轻过失为标准,有时以具体的轻过失为标准,还有的例外情形规定以存在重大过失为必要,责任成立所要求的过失程度主要取决于该项债务的内容[2]。在医疗过失责任中,首先,医生属于专家而对方是欠缺基本医学知识的患者;其次,医疗行为直接对患者的生命、健康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要求医生在医疗行为中要加以高度注意,对医疗过失规定的程度很低,极轻微的过失也可能使医疗过失责任成立。其过失标准基本上是将抽象轻过失与具体轻过失相结合,程度比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侵权行为的过失程度要低些[3]。医疗过失是医生在医疗过程中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对患者生命、身体伤害的情形。理解医疗注意义务的关键在于对注意义务的界定,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结果预见义务,即医生在施行医疗行为时对患者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有预见的义务;二是结果避免义务,即医生在预见到其诊疗行为可能会造成患者损害时,应放弃该种疗法,或提高注意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这种损害后果发生的义务。由于医生的诊疗行为以治疗患者疾病和恢复健康为目的,且具有一定的侵袭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容易引起对患者的损害。为了避免诊疗所带来的损害,医生在治疗之前必须对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害有所认识,并且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如果已经预见到或应该预见到此种损害结果而没有采取应有的避免措施,就可以认定存在医疗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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