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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理论

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理论


艾尔肯


【摘要】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应当采用英美法上的二分法因果关系理论,即从事实上因果关系和法律上因果关系两个层面进行认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应当运用医学科学原理进行科学判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和可预见性理论的指导下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认定。正确理解和运用与其相关的因果关系理论,对公正合理地裁决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
【全文】
  

  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之一,也是确定其责任归属的客观基础。引起医疗损害事实发生的各种现象通常包括医师的诊疗行为、医院的设施功能、患者的病情、体质及其行为、第三人的行为等,都是分析因果关系中具体原因时所考虑的问题。这种原因可能是上述中的一个事实,也可能是数个或全部事实,而患者及其亲属遭受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则是因果关系中的结果。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对因果关系作出客观、正确的认定,决定着医方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关键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客观公正的认定引起这种损害结果真正的、全部的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就有必要全面了解和认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以及在认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应当采用的相关理论依据的具体内容及其运用方法。因为,正确理解和运用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理论,对依法保障和维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合理地裁决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一、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


  

  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任务在于,指导司法实务为正确认定作为原因的违法行为与作为结果的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提供一种方法,使之能够在事物的外部联系中保证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有限性,以避免无辜的人承担责任或转移责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建立在民法因果关系理论之上的,它是指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医疗过失行为是医疗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而医疗损害则是医疗过失行为所产生的结果。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复杂性及裁量性的特点,使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在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中,必须掌握两个基本立场,一是实事求是的立场,它要求客观地把握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二是法律政策的立场,它要求公正地评价相关事实在法律上的原因力[1]。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所采用的因果关系理论来看,涉及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的理论学说主要有3种:1.相当因果关系说。这一学说认为,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2]。也就是说,在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时,要依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知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该行为有引起该损害结果的可能性,而在实际上该行为又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该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2.二分法因果关系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在认定某项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应首先认定事实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事实上存在着因果关系,再认定法律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一因果关系理论是英美法上认定因果关系所采用的基本理论,是上世纪80年代末期有学者对两大法系中因果关系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后提出的。3.可预见性理论。这一理论认为,过失侵权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损害必须具有可预见性,即过失侵权人只对可以预见的损害承担责任,并且要对全部可预见的损害承担责任。这就要求一方面该理论只将可预见的损害视为侵害行为的结果,而不承认侵害行为对不可预见但却为该侵害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具有原因力;另一方面该理论又坚持侵权人必须对与其侵害行为相关的一切可预见损害承担责任,亦即该侵害行为仍成为可预见损害结果法律上的原因[3]。这一因果关系理论是英美法上适用于过失侵权案件在法律原因上认定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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