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配置金融犯罪的刑罚
目前,我国金融犯罪的刑罚配置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1.应考虑废除金融犯罪中死刑的配置。我国刑法中对5个金融犯罪规定了死刑,这些罪名占据38个金融犯罪罪名的比例为13.2%。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国际立法趋势,也与金融市场的自身规律存在冲突。为此,应当考虑废除金融犯罪的死刑配置。
2.协调刑法与行政法规的规定。目前,一些金融犯罪中附加刑的设置与前置性行政法规的规定出现了不协调的情况,应予及时调整。
3.合理增设金融犯罪的资格刑。我们建议应当将行政法规中设置的剥夺资格的行政处罚手段上升为附加刑,以满足遏制金融犯罪的实际需要。
(三)司法灵活应对,坚持实质主义刑法立场
在我国刑法学界目前存在形式刑法观和实质刑法观两种研究立场的对立。我们认为,实质解释论解决的是在刑法有明文规定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它考察的是虽然依据刑法规定的字义理解可以成立犯罪,但实质上是否要将其作为犯罪予以处罚的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按照实质解释论所进行的解释非但没有扩大犯罪成立的范围,而且还是根据实质可罚性的判断缩小了犯罪处罚的范围。这对于准确适用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定、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机能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
刘源,单位为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注释】参见姜涛:《我国金融
刑法中的重刑化立法政策之隐忧》,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6期。
王瑭玮:《金融创新在后危机时代的发展方向》,载《中国金融》201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