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将金融市场看成一个系统的话,那么包括法律、政策、行业监管等就是这个系统内的要素。如果要控制这个系统的风险,那么法律、政策、行业监管等都可以各自发挥其控制风险的功能。质言之,只有从政策、行业监管等方面与刑法本身形成良性互动,才能有效控制金融风险,防范金融犯罪。
三、积极完善刑法对金融犯罪的应对举措
(一)在现有罪名框架内完善犯罪构成,实现及时犯罪化
应当对已经确定的罪名的框架下及时完善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做到及时应对。具体做法主要有:
1.合理运用刑法解释扩展现有罪名的含义,增强包容性。以盗窃金融机构为例,根据现实情况,司法解释将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规定为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这样就将盗窃ATM机的行为包含在内。因此,立法者应尽量通过刑法解释的方式完善现有罪名,增强器包容性,以应对金融犯罪。
2.合理选择金融犯罪的行为模式。关于刑法对金融犯罪尤其是金融诈骗罪的规定,究竟应表现为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近年来一直存在争议。究竟如何选择,涉及金融犯罪立法价值尺度的衡量,换言之,就是刑法在应对金融犯罪时价值选择的问题。我们认为,在未对金融市场做出充分、审慎研判的情况下,随意扩张刑法管制的范围,将有可能损害金融市场的发展,违背金融市场自身规律,不利于现阶段的金融创新。
3.尽量避免堵截性法律规定。我们认为,金融犯罪的罪状采用列举式规定尽管难免有疏漏之处,但这种疏漏或许更是基于控诉机关的立场得到的结论,但从金融市场发展过程来看,这种所谓的疏漏完全可能是一种金融创新的行为。考虑到金融市场的特点,刑法在应对金融市场的不法行为时应当保持必要警惕,保持必要的距离,对金融市场出现的种种行为做到“冷眼旁观”,而不能诸事都“冲锋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