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导致美国次贷危机的金融过度创新问题在我国目前并不存在,甚至可以说是一个伪命题。与此相反,在我国目前要解决的并非是金融创新过度问题,而恰恰是金融创新的严重不足。在连续三届召开的“陆家嘴论坛”上,包括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在内的负责人都强调了金融创新在金融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和我国加强金融创新的必要性。在承认我国金融创新起步晚、层次低的客观事实的背景下,努力推广金融创新和大力深化与拓展资本市场仍然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方向,创新是当今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措施。为此,我们应当首先肯定金融创新的积极意义,不能因噎废食,更不能因为美国次贷危机就暂缓、停滞甚至倒退我国金融创新的步伐。在金融创新的语境下,刑法以扩大犯罪圈、加重刑罚力度的重刑化政策,显然与金融市场特点存在明显冲突。
二、刑法应对金融犯罪的基本原则
在社会管理体系中,刑事法律作为国家对金融监管介入方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不能在过度迷信重刑化的刑事立法手段是预防和抗制金融犯罪的不二法门,而应当在充分认识刑事法律以及金融市场两者自身规律的基础上确立刑法应对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补充性原则
刑事法律介入金融监管,确定金融犯罪圈应当坚持补充性原则,即如果能以现有监管手段或者以其他法律手段能够确保制止不法行为的,刑事法律就不应当介入;换言之,只有当其他手段不足以遏制不法行为时,刑法才有必要对不法行为评价为犯罪并予以制裁。
(二)确立二次违法原则
在刑法理论上,金融犯罪属于法定犯,这表明凡是能够最终被认定为金融犯罪的行为,其首先必须是违反民商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只有这些法律规范中明确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且在刑法中又予以规定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金融犯罪。因此,二次违法是金融犯罪的基本特征。
(三)重视经济系统控制风险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