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语境下的刑法应对
刘源
【关键词】金融创新;
刑法应对
【全文】
回顾我国金融刑法的发展趋势不难发现,立法者采取了一种迅速扩大金融犯罪圈并加重对金融犯罪处罚力度的重刑化立法政策。针对目前刑法规定的情况,有学者指出,我国金融犯罪在发展中存在明显的攀比现象,立法者不仅不断地扩大了金融犯罪的范围,使刑法的触角向新的金融领域如信托、基金方面延伸,而且还不断加大对金融犯罪的制裁力度。[1]我们不得不发出这样的疑问,重刑化的刑事立法是否能成为预防和控制金融犯罪的最有效模式吗?如何看待金融创新与不断扩张的金融犯罪圈的关系呢?或者说,不断扩张的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是否符合金融行业发展规律呢?
一、正确看待金融风险是刑法准确应对的前提
从本质上看,金融发展史就是金融创新史,金融创新是推动金融发展、经济繁荣乃至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虽然对何谓金融创新有不同认识,但一般认为,金融创新是指各类新种金融工具的出现、金融实务的更新、金融市场、金融法则与制度乃至金融观念上各种异于传统的改变。通常情况下,金融创新在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盘活资产流动性、提高市场效率方面普遍有很好的效果,能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有效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增强金融企竞争能力。[2]从内容上看,金融创新可以从三个层面的创新来理解,即宏观层面的金融机制创新、中观层面的金融机构功能变化以及微观层面的金融工具创新。金融创新是金融体系统性的变化和发展,因而三个层面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其中,宏观层面的金融机制创新势必带动中观层面的金融机构功能变化以及微观层面的金融工具的创新,反过来,微观层面的金融工具创新是最易于发生的,所以它的创新变化又将促进宏观层面金融体制和中观层面金融机构功能的创新与变化。
在我国,金融市场形成于上世纪90年代。由于金融市场国际化的显着特点,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国际金融市场格局的发展变化对我国产生了重要影响,尤其是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和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都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并直接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立法和司法。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正处于初创期的我国金融市场是一次惊心动魄的教训,因此,我国在金融立法方面一度采用了窄口径的方式,金融品种、金融交易方式的创新受到严格限制,对于偏离国家金融监管范围的违规活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辅之以重刑制裁。而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是一次由于金融过度创新引发的世界性金融风暴。这场危机让各国政府直面金融过度创新所带来难以估量的金融灾难,也让学者反思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重要意义。关于金融风险对经济的负面影响时常见诸报端,不少学者也就此要求加强金融监管以应对金融风险。可以说这种观点在目前占据主流,而这种观点也可以从不断强化金融犯罪刑事立法中得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