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导致死亡的情形。笔者认为,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死亡,其近亲属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享有请求权主体的近亲属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关系最密切的近亲属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这些与受害人每天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关系最密切的人对患者的死亡通常所遭受的打击最大,而且他们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抚养与被抚养的法律关系。二是依当时的情形可判定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关系最密切者确实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在此应当借鉴德国损害赔偿法上的“震惊损害”理论。即如果因发生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结果出乎患者亲属的意料,并给他们带来较大的震惊,这使其亲属对造成的损害结果在心理上无法接受时,法官可斟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判决给予受害人近亲属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6]
(二)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一,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致使其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侵害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患者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医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导致死亡或者死亡后其人格利益或者遗体遭受侵害,其近亲属因此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标准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 条第11款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和方法是,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如果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导致死亡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如果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作者简介】
艾尔肯,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参见曾隆兴:《现代损害赔偿法论》,台北泽华印刷公司1988年版,第158页。
参见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09—310页。
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15页。如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何山先生提起的打假索赔案中,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律师费作为损害的一部分由被告方承担赔偿责任。
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53页。
艾尔肯:《医疗损害赔偿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83页。
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