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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妨害经营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据此,台湾民法将侵害他人经营的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限定为故意。根据台湾民法第184条的规定,保护之客体应当包括权利及利益,因此经营者不能营业的经济上的损失,仍属于法律上所应保护的利益,但其主观要件应仅限于行为人故意的行为。这样通过放宽客体的范围和限制主观要件,调整侵权行为法对不同法益的保护程度。


  

  上述论述不无道理。但是,我们认为,我国法律既然规定了经营权,妨害经营的侵权行为所侵害的界定为侵害经营权,那么,确定妨害经营的侵权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就不能仅仅局限在故意的要件之上。应当认为,故意妨害经营的,包括违反法定义务或者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以及故意违背善良风俗,都应当具有故意的要件。同样,基于“重大过失等同于故意”的一般理念,由于重大过失而妨害经营的,也能构成妨害经营的侵权责任。未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采取不正当的经营行为,给他人的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害的,也构成妨害经营的侵权责任。


  

  构成妨害经营的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确定侵权责任的规则是:第一,应当遵循侵权责任中的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则进行。这是因为,经营活动是创造财富的行为,经营利益是财产利益,经营活动和经营利益受到损害,损失的都是财产利益。第二,与一般的财产损害赔偿所不同的是,妨害经营的侵权行为不是直接针对财产权或者财产,而是针对创造财产的活动。因此,妨害经营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一般是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也就是所谓的“纯经济损失”,应当按照间接损失的赔偿规则确定赔偿责任。最基本的方法,是比较侵权行为实施前后的经营利益,确定适当的、合理的利益差,这个利益差就是赔偿的标的。第三,对于受到妨害经营行为侵害,造成财产上的直接损失的,应当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例如,经营活动受到损害,为了挽回损害而采取补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就是直接损失,应当予以全部赔偿。第四,如果妨害经营的行为仅仅造成了一般的经营妨害,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对于承担了损失赔偿责任的加害人,也应当责令其停止侵害。


  

  四、妨害经营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


  

  综合比较各国关于妨害经营侵权行为的形式,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可以确定以下侵权行为是妨害经营的侵权行为。


  

  (一)恶意妨害


  

  恶意妨害,就是指故意以违法的行为或者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对他人的经营活动进行妨害,使其经营权和经营利益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在本文前述的案例中,被告摆放花圈、架高花圈的行为,就是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原告,使其经营权和经营利益受到损害,为恶意妨害行为。


  

  恶意妨害一般是作为的行为方式,有时候不作为的方式也可能构成恶意妨害。恶意妨害经营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即妨害经营的行为或者违反法定义务,或者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致他人以损害。在上述案件中,被告实施的行为是在自己的经营场所范围内摆放样品花圈,这并没有违反法律。但是,他正是用这种形式上不违反法律的行为,达到致他人以损害的目的,其行为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为实质违法。因此,本案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恶意妨害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而言,应当是故意所为,即构成恶意妨害的侵权责任应当具有故意的主观要件。例如本案,由于是违背善良风俗的违法,因此必须是故意才能构成侵权责任。判断恶意妨害的因果关系,首先要确认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有因果关系则构成侵权,反之则不构成侵权;其次,要正确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只有对那些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害事实,才能够责令被告承担责任。恶意妨害的损害事实与其他妨害经营的侵权行为相同,都是经营权受到侵害,而使受害人的经营利益受到损失。


  

  (二)恶意联合抵制


  

  恶意联合抵制,是在商业活动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主体联合起来,为了某种经济利益而恶意拒绝从事某种经营活动、购买某种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造成被抵制经营主体经营权损害的侵权行为。


  

  联合抵制并非都是侵权行为。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的联合抵制为合法行为,为了正当的经济利益进行的联合抵制行为也不是违法行为。从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和经济后果来看,联合抵制会产生促进竞争和阻碍竞争两种后果。如果集体拒绝交易的行为是通过恶意地直接拒绝与供应商或客户进行交易或者是通过迫使供应商或是客户停止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方法实现时,这种联合抵制行为将会使其竞争对手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这类联合抵制行为是有碍竞争,也是被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就构成恶意联合抵制。如果一些市场中的小型竞争者为争取较有利的竞争地位或对抗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者而实行的联合抵制行为,因其可使这些小型经营者更有效的与规模经营者竞争而具有合理性,是被允许实行。换言之,在规制联合抵制行为时,应该考察其目的和经济效果。对于那些可以促进竞争提高效率或是维护社会道德的联合抵制行为,应予以肯定。只有那些具有恶意和违法性的联合抵制,才是非法联合抵制的妨害经营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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