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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过错程度论

  

  侵权过失程度仍然可以作进一步区分,尽管部分英美学者认为,理论上侵权过失可以区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但事实表明这些区分基本上行不通,最好忽略不计。[10]我国现行立法已经通过轻微过失、过失和重大过失来表述侵权过失程度的不同。轻微过失是指较小的过失,一般而言,若行为人具有轻微过失,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因为这种错误是合法的、可以原谅的错误。[11]但也存在轻微过失导致行为人责任承担的情况,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没有过错也可能违反法律的,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赔偿义务才发生,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只要轻微过失就已足够。[12]一般过失则指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缺乏具有一般知识、智力和经验的人诚实处理事物所应有的注意。若行为人为一般过失,则其违反了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的义务。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欠缺一般人具有的起码的注意,[13]即行为人在极不合理的、超出一般人想象的程度上疏忽了行为中应有的谨慎,不仅未采取一般人在特定情形下都会采取的措施,而且也未施加一个漫不经心的人在通常情况下也会施加的注意。一般而言,疏于特别的注意义务、违反法定的注意义务及违反明确的操作规则往往属于重大过失。例如医生在作手术时,无视操作规程的要求,没有进行检查而将手术刀遗留在患者体内,该医师就构成了重大过失。[14]


  

  “重大过失等同于故意”是古老的法谚,许多大陆法国家的侵权立法和司法审判都采纳了该规则,尽管仍有部分学者否定上述观点。有学者认为,重大过失属于过失的范畴,而不是故意的范畴,过失与故意之间有质的差别,故意表明行为人的内心是邪恶的,而重大过失仍然是“出于无心,谈不上邪恶”,因此重大过失不应等于故意。[15]有学者认为,重大过失本身属于“准故意”的范畴,[16]“等同于故意”是指法律推定为故意,此种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笔者认为,重大过失表现了对他人的权益丝毫不顾及的状态,因此行为人应当承担与故意侵权相同的责任,“重大过失等同于故意”就是从该种主观心态支配的行为导致的结果没有太大区别的角度来说的。适用这一规则实际上是对重大过失的行为人实施了某种惩罚,从而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有利于督促人们在行为中小心谨慎,合理的尽到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尽管“重大过失等同于故意”规则具有一定的价值,但某些情况下对侵权故意和重大过失进行区分仍旧是必不可少的。其一,对于某些侵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会使其承担不同性质的责任。其二,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加害人具有轻微过失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但一般不免除其责任,而在受害人故意的情况下,常常会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三、我国侵权过错程度区分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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