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国际刑法中的禁止事后法原则

  

  此后,禁止事后法原则被逐步地纳入国际刑法中。国际刑法公约反复对这一原则予以了确认。《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其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重申了这一原则。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第99条规定:“战俘之行为,在其为此行为时,非为当时有效之拘留国法律或国际法所禁止者,不得因此而受审或处罚。” 1977年日内瓦《附加第一议定书》和《附加第二议定书》也都对这一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前南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虽然对这一原则没有明文规定,但联合国秘书长关于前南法庭规约的报告对这一原则进行了阐述,因而法庭的审判受该原则的支配。《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也对这一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意味着法院只能使用行为时已经存在的国际刑法规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应该说,从二战之后到目前为止,禁止事后法原则由于得到了诸多国际刑法公约的确认而成为国际刑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但是,正如前文所述,禁止事后法原则在国际刑事审判中的运用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严格,国际刑法公约对这一原则的规定也与国内刑法中的规定不尽相同。


  

  二、禁止事后法原则对国际刑事审判的挑战


  

  在纽伦堡和东京审判之前,虽然有过关于国际刑事审判的尝试,但国际刑法的实施主要是通过间接执行模式来实现。即通过“或起诉或引渡”的原则的实施,由国家通过国内审判追究国际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二战之前的国际公约大多是要求国家承担追究国际犯罪的责任,并为国家惩治国际犯罪确立标准,为缔约国开展打击犯罪扫清障碍。如1937年《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要求缔约国将公约规定的行为纳入国内刑法,并要求缔约国之间积极开展合作以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目前的国际社会中,除了一些侵犯基本人权的核心犯罪由国际刑事法院直接审判之外,大多数的国际犯罪依然是通过间接执行模式进行惩治和防范。国际刑法的间接执行模式符合国家主权原则,对国家的司法权予以了充分的尊重,因而在适用的过程中虽然也会产生管辖权以及具体惩罚标准的争议,但却并不存在适用事后法的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