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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的应对:排污权交易抑或碳税

  

  第二,排污权交易符合我国利益。[18]理由如下:(1)排污权交易更加符合中国的利益,中国政府尤其赞赏现在的采纳了限制和贸易模式的《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中与我国关系最密切的减排机制,所以对于我国而言,也是限制和贸易模式下最值得讨论和重视的减排机制。(2)限制和贸易这种安排比碳税灵活,尤其是在排放权利的分配方面,可以更多地考虑《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考虑发展中国家进行工业化和发展经济的现实需要而多分配给发展中国家一些排放权利。(3)排污权交易相对于碳税而言不易引起贸易纠纷问题。


  

  第三,采取混合政策,即将一个固定的可交易的长期排放许可和一个具有供给弹性的短期许可结合起来。理由如下:(1)由于气候变化包含了太多的不确定和潜在的巨大分布特征,排污权没有效率,碳税政治上是不现实的。(2)一方面,它能激励企业以低成本削减排放,当成本上升时,容许总减排量有一定弹性;另一方面,它避免不必要的范围转让并有许可分配弹性,使它在政治上有一定的生存空间。这种政策就是所谓的安全阀措施,政府首先限制可交换配额,然后许诺如果配额不够,政府会在某一价格拍卖更多的配额;这一价格就限定了厂家自己减排,或自己处理污染成本的上限。如果这个成本高于政府的价格,那么厂家就会向政府购买排放配额。可见,这种政策本质上是一种比较灵活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在学界大多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更符合我国的利益诉求。但是,从国内和国际形势来看,碳税比排污权交易制度更加符合我国的利益,理由如下:


  

  第一,过于夸大碳税对我国的经济影响。确实如有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我国征收碳税会增加产品的价格,从而影响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但是,根据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的立场来看,其它国家也开始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气候变化,在这种背景下,碳税对我国产品出口的负面影响将不会太大,因为其它国家的产品价格也会相应上升。


  

  第二,排污权交易不符合我国的气候变化谈判立场。在气候变化问题已超越了环境或气候领域,向政治、经济和发展领域延伸,其实质是争夺未来各方在能源发展和经济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是全球公共资源的利用和分配问题。[6]从我国近来的气候变化谈判立场来看,我国始终避免出现减排总量限制,因为这不符合我国的发展需要。如果我国制定全国性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但是在国际谈判中却拒绝接受排污权交易制度,这显然并不符合国家利益需要。


  

  第三,能源价格的市场化尚未完成与应否采取碳税无关。事实上,与碳税所需要的能源价格的市场化基础相比,排污权交易制度对能源价格市场化的要求更高。对于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而言,首先,需要确定最优的排污总量,这是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化基础。其次,需要创设排污权的一级市场,即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市场。最后,需要创设排污权的二级市场,即排污权的流通市场。但是,对于碳税而言,核心的问题就是确定碳税的税率,其性质类似确定最优的排污总量。碳税无需创设诸如排污权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类的市场机制。显然,排污权交易对能源价格市场化的要求远远高于碳税对于能源价格市场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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