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车文对“邻里纠纷”、“手段残忍”等具体的刑法教义学分析虽然精辟入理,但并非毫无逻辑缺陷与矛盾。例如,他从“报应与预防之间寻求妥协与平衡”目的出发,对“邻里纠纷”的限制解释,就存在逻辑问题。 “法院无视民众强烈的杀人偿命的报应刑理念,有可能在另一层面刺激‘社会稳定’”这一论据,其实从根本上动摇了文章提出的“对邻里纠纷的限制解释”结论的墙角。因为司法现实是:基本上只要是命案,被害人家属不管案件是否存在车文限制解释后的“邻里纠纷”之事由,或是存在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事由,一般都要求“杀人偿命”。地方政府与法院比较重视命案不判死刑立即执行而引起的上访、闹腾“影响社会稳定”。所以从车文这一论据出发,在逻辑上推导,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杀人的起因是什么根本不重要,杀人非偿命不可”。
第三,车文也认同近年来法院将纪要中的“婚姻家庭、邻里矛盾”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展到恋人、同事、朋友之间的判例,因为“这一类关系都是属于特定范围内的熟人关系”。但是请不要忘记了中国社会的性质是多面的,并不能由“熟人社会”一个实质概念概括。笔者也可以按照文章的思路,找到其他的中国社会性质的实质根据来反驳文章提出的“邻里纠纷必须具有直接关联性”的观点。比如,大体上中国社会是“家庭本位主义”的社会,西方社会是 “个体本位主义”社会,所以在外国人看来纠纷是甲乙当事人之间的,就不会涉及到甲与乙的其他家族、家庭人员,但在中国,最大的报复力不是针对纠纷者本人,而是纠纷者最亲的家人。例如“杀父之仇不共戴天”、“白发人送黑发人”等这些中国俗语中,“父”、“黑发人”不见得就是纠纷的当事人,所以这些俗语就隐含中国家庭本位主义特色的社会运行道理。在笔者看来,李昌奎不去杀纠纷者,而是选择纠纷者的儿女,说实话在中国社会并不属于反常现象。正像当网民误读了车浩博士在中央电视台的新闻采访,或者其他刑法学人宣扬限制、废除死刑,或者法官在判决中坚持少杀、慎杀政策而不判某杀人犯的死刑时,激愤的网友就会重复地说出那句话耳熟能详的话:“我跑到你家里,杀了你的父母,强奸你的女儿、妻子,看你还主张限制、废除死刑不?”,网友为什么不直接说杀了某人,而是针对某人的父母、儿女、妻子?道理也是一样。
第四,车文对“手段残忍”这一规范性概念背后的所谓“一般社会观念为判断基准”是有问题的。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根本就没有客观的依据来认定“一般社会观念”。从对象上看,杀三岁的小孩是对善良风俗、人类恻隐之心的极端挑战,杀六十岁的老人也是,杀正当青年的人也是,可以说只要人被无辜地杀死,都可以找到实质的理由来证明是“手段残忍”。当然车文说了,手段残忍“重点不是针对具体的对象”,那么客观行为样态上就能找出手段残忍与不残忍之间无可争议的区分标准吗?恐怕也不能。药家鑫杀七刀是“手段残忍”,辛普森案中被害人被一刀封喉也被评价为“手段残忍”。用刀杀是手段残忍,用枪杀、用绳子勒、用水淹、用火烧、用手倒提摔死……都是“手段残忍”,而母亲不给婴儿喂奶,饿死婴儿的典型不作为杀人案,也可以说是违反了“虎毒不食子”伦理道德的“手段残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