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贞操权与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刑法学界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存有争议。与此相联系的问题是,婚内强奸是否侵害一方的贞操权?我们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基于婚姻关系,夫妻负有同居义务。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基于配偶身份都负有同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要内容。同居义务是种法定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由于同居义务的存在,于一般情形,不宜将夫妻间违反一方意志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界定为侵害贞操权。但是,应当看到,法律在规定夫妻同居义务的同时,也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夫妻可以暂时或部分中止同居义务,当这些情况发生时,违反一方意志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将构成侵害贞操权。这些情况是:(1)一方因生理原因对同居义务部分或全部地不能履行;(2)配偶一方在其健康、名誉或者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受到严重威胁时,在威胁存续期间有权停止共同生活;(3)提起离婚诉讼后,配偶双方在诉讼期间均有停止共同生活的权利。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已有发生:钱某因与丈夫王某感情不和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在上诉期内,王某强行与钱某发生了性关系。(参见《今日说法》第三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240页。)此案中,法院判决虽未生效,钱某和王某的夫妻关系在法律上还合法存在,但由于已经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也已经判决准予离婚,在这一特殊期间,钱某享有与王某停止共同生活的权利,王某违背钱某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也侵害了钱某的贞操权。
六、贞操权侵权与物质损害赔偿
贞操遭受损害,不可避免地要造成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即造成精神损害,于贞操权侵权场合,受害人要求侵害人赔偿精神损失自无异议。值得探讨的问题是,贞操权遭受损害是否仅限于精神上的损害,是否包括物质上的损害即财产上的损害?对此,学者间存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贞操权本身仅仅是一种因保有性自由而获得内心快乐体验的权利,因而贞操权受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对这种非财产损害的补偿,就是非财产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贞操权的非物质性、非人身性也决定了对贞操权的侵害不可能导致财产损害的发生,即使在侵害贞操权的过程中导致了受害人身体、健康的损害,那也是侵害身体权和健康权的问题,不可归于贞操权受损害之列,对身体健康的财产赔偿责任也是基于侵害身体权、健康权产生的,而不是侵害贞操权的民事责任。(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44页。)我们认为,侵害贞操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也可能出现附带的财产损失,如加害人强迫与某妇女性交,导致该妇女怀孕,此时受害人不仅出现精神上的痛苦,也会出现诸如医疗费用支出、误工工资损失等财产方面的后果,因此,侵害贞操权所生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此种财产上的损害,受害人也可基于贞操权受有损害要求侵权人赔偿。但是,如果侵害贞操权的同时又造成身体伤害严重的,应当认定为既侵害贞操权又侵害身体权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