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贞操权与配偶权
贞操权与配偶权是性质迥然不同的两项民事权利,分属与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范畴,二者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但在个案中对其明确区分有时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已婚男女之一方与第三者发生性行为,侵犯配偶对方的何种权利?尚有研讨之必要。在此,我们意图援引日本的著名判例说明此问题:日本大正十五年七月二十日,大审院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认定,渡边丁女明知和田丙有妻,仍与和田丙发生情交,并与之同栖,不能谓非侵害和田乙女(和田丙之妻)之权利,和田乙女不仅得请求相当之慰籍金,且因渡边丁女与和田丙之共同侵权行为,和田乙女不得已而离婚所生之损害,该共同侵权人亦有连带赔偿之义务。由此可见,日本判例明确地肯认受害的配偶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此项请求权的基础是贞操权还是配偶权,判决未予明定。对此,理论界存有分歧,学者胡长清先生认为,于此情形乃构成贞操权侵权。(胡长清:《中国民法债编总论》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133页。)我们认为,于此情形,应构成对无过错的配偶一方的配偶权的侵害。
所谓配偶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之间的身份利益,配偶权作为基本身份权,还包括诸多派生的身份权,而且,配偶权“不独立为权利人之利益,同时为受其行使之相对人之利益而存在,”这决定了配偶权从本质上讲是权利,但却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观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地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之中包含义务,基于此,配偶权为“合权利义务为一体的新型权利”,配偶权作为一项基本身份权,其最基本的一项义务就是贞操忠实义务,贞操忠实义务又称配偶性生活排他专属义务,它是指配偶专一性生活的义务,它要求配偶双方互负贞操忠实义务,不为婚外性生活。夫妻互负贞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性生活的忠诚不二。婚姻以爱情为基础,爱情以性爱为前提。因而,爱情具有强烈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如果性生活没有排他性,那么它虽然不会丧失自身的积极作用,但却扩大了消极作用,“在夫妻生活中,偶然因一方不愿意而未能发生性关系,这可能消极地影响着夫妻的婚姻和睦,但它对婚姻关系的损伤远不及一次被发现的婚外性行为。”
贞操忠实义务是法定义务,夫妻任何一方与第三人实施不正当性行为,是违反该项义务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贞操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权属之一,因此,违反贞操忠实义务与第三者发生性行为,是对夫妻对方配偶权的侵犯。相反,由于夫妻一方是自愿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不违背其意志,第三者不构成对其贞操权的侵害。同时,由于贞操权为个人所独有,第三者也不构成对无过错一方的贞操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