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主张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使其区别于身体权等人格权,不仅体现了法律对自然人贞操利益的充分尊重,而且也使实践中侵害贞操权的行为与以性器官为侵害对象的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更加清晰可辨。对性器官的侵害,如果没有以毁损性的纯洁为主观意图,则不构成对贞操权的损害。例如,姚某因怀疑其女友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遂动手术在其女友的下身上“贞操锁”。(案情参见《今日说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4~149页。)本案中,姚某的行为虽然以性为内容,侵害了女友的性器官,但其并没有毁损其女友性的纯洁的主观意图,因此,姚某的行为仅是侵害其女友身体权的行为,不构成对女友的贞操权侵权。
总之,贞操权作为精神性人格权,与自然人的尊严密切相关,而与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判然有别,法律应赋予其独立的地位,这也与现代社会尊重人格尊严,尊重人权的潮流相适应。
三、贞操权侵权与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作为一种正当理由的抗辩,是指由于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在其所表示的自愿承担的损害结果的范围内,行为人对其实施侵害,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贞操权侵权问题上,许多学者主张如果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经过被害人的同意,则行为人不承担侵害贞操权的侵权责任。(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三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337页。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33页。史尚宽:《债法总论》上册第123页。)依上述见解,被害人的同意阻却侵权人的违法,基于此,实践中,双方同意而发生性行为的,将不按照侵犯贞操权处理。这种主张有一定的道理。但我们认为,将“双方同意而发生性行为的情形不按侵犯贞操权处理”的理论依据作如下解释可能更为妥适:贞操权以保全人的性的品格为标的,贞操权的侵害系指以违法和不当的方法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贞操权之所以值得保护,究其原因,是在被害人意志不自由的状态下实施不法性行为,损害了被害人性的品格。相反,如果性行为的发生系基于双方自愿,则双方所获得的将是身体和内心的愉悦,彼此之间并无侵害贞操利益可言,更不发生贞操权的保护问题。所谓当事人同意阻却违法,系指权利虽然受到侵害,但由于事先曾征得被害人的允许,足以阻却其违法性,如果行为本身根本不具有违法性,自无违法阻却问题。贞操权侵权的发生既以被害人因意思不自由而为性行为为成立要件,如果经其同意而为性行为,则不发生贞操权侵权问题,于贞操权尚未发生情形,更谈不上同意阻却侵权的问题。因此,此项同意与权利受侵害之被害人允许,性质应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