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操权是否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民法学界不无争议,总的说来,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主张。
否定说认为,贞操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论述又各不相同。有的认为,贞操,一方面为身体权,他方面为名誉权;【(日)中村万吉:《债权各论》第702页。】有的认为,贞操不外乎是基于性关系所享有的名誉权之一种;【(日)末弘严太郎:《债权各论》第1038页。】也有人认为,贞操被侵害,应包含在身体权被侵害之内,但又不仅限于身体的被侵害,同时又有自由权和名誉权的被侵害。【(日)鸠山秀夫:《日本债权各论》第873页。】
肯定说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其表述也不一致。有的认为,在承认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下,具体权益的保护未必一一列举。被害人贞操被侵害,其内部品位及性的纯洁性也受到侵害,它与受害人的名誉受侵害不同,后者只是贞操受侵害的结果。【史尚宽:《债法总论》(台)上册第144页。刘清波先生、李宜琛先生、洪逊欣先生则认为贞操权是独立的人格权。参见郑玉波主编《民法总则论文选辑》(上)(台)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462页。】有的认为,贞操权乃是以“保全人之性的品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妇女之贞操不仅是一种生命,且有时妇女认为,其贞操被玷污,毋宁死亡。所以,不能不承认贞操权为人格权之一种。”贞操虽与名誉相关,但两者范围毕竟不同,所以贞操被侵害者以侵害名誉权为依据,不能使贞操受蹂躏所产生的损害得到充分赔偿。因此,贞操权不是名誉权的一种,而是独立的法益。(圆野新之:《民事责任论》第584页.)
我们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贞操权与名誉权判然有别。贞操权乃是以保全人之性的品格为内容的权利,而人之性的品格既属人格所包含的利益,自无否认其为人格权之理。不可否认,贞操权受有侵害,常伴有名誉的毁损,但贞操权以自然人内部的性的品格以及性的纯洁为保护的利益,贞操之侵害,同时权利人的内部品位及性的纯洁也受损害,这与名誉权以人在社会上的评价所享利益为内容者,观念上并不相同。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说:贞操不失为重要人格权之一。名誉之损害(即评价之减少),为贞操损害之结果,为第二次所引起之现象。(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9页。)至于贞操权与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其内涵利益并不相同。首先,贞操权有别于身体权、健康权。身体是人的肉体构造,健康则是肉体器官及其功能的完整。贞操则绝对不是肉体构造或肉体器官及其生理功能的完整可以表述的。因为贞操权虽然与人身不可分离,但它是超越于人身的内心快乐体验和美的享受。其为精神性人格权,其内涵绝非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人身权和健康权所能涵盖。其次,贞操权区别于自由权。所谓自由权,是人的行动不受不当拘束或妨碍的权利。它包括身体活动自由和精神自由。显然,贞操权与自由权有一定的联系,都以自由为同类客体。但在直接客体上,两者是有区别的。自由权以身体活动自由和精神活动自由为直接客体,但贞操权则以性自由为直接客体。两者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