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贞操权的内容特征。
贞操权从本质上讲是权利,以权利为中心,但在现代社会,贞操权的行使并非不受限制,其行使要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不得违背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在已婚男女之间,还要互负贞操义务。正如此,我们认为,贞操权是合权利义务为一体的一种新型人格权。首先,贞操权是一种关于性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自己的意志而行使。它与权利人的人格不可分离,并独立于其他人格权。其次,贞操权是一种行使上须受法律限制的权利。权利人不得滥用贞操权,与他人进行不法性行为(如卖淫、嫖娼等),否则,非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自然人在享受贞操权利的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义务。
贞操权作为一项以性行为为特定内容的独立的人格权,它具有以下内容:
(1)保持权。即权利人享有保持自己性的纯洁、不为他人所侵害的权利。基于自己的意志,贞操权人有权拒绝他人与自己进行性行为和性器官接触的要求。这种权利为绝对权,为贞操权人专有,其他任何人都是贞操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贞操权的义务。
(2)反抗权。权利人的贞操权受到侵害时,享有反抗权,有权实施阻止不法性侵害的行为。
(3)承诺权。贞操权人在对自己的性的问题上,受自己意志支配,因而享有承诺权。权利人与他人进行性方面的接触,原则上依自己的意志而承诺,经承诺而为性行为者,不构成贞操权侵权。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承诺权并非人人均可享有,而应以达到一定的年龄为限。在我国,为了与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罪和强奸妇女罪的规定保持一致,应以14周岁以下为无承诺能力、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为有部分承诺能力、18周岁以上为有完全承诺能力为宜。但必须明确,绝非只要达到规定年龄即可任意作出承诺,承诺权并非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利。其限制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的约束,二是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的约束,三是已婚男女的贞操义务的约束。前两种约束是社会范围内的约束,如卖淫,虽然为各方同意自愿发生性行为,但因是违背前两种约束的违法行为,故应受法律制裁。后一种约束,仅局限于夫妻之间,以不为婚外性交为内容。(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三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337~338页。)
二、贞操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