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法与理论研究互动
要从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研究互动的角度理解把握。在一定意义上讲,刑八体现了立法机关对近年来刑事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高度重视,回应了刑法理论界多年来的关切和呼吁。比如减少死刑罪名问题,调整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严厉性不相协调的问题,理论界已经建议、呼吁了很多年,此次终于在立法中得到了回应。刑八延长了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延长了部分数罪并罚的实际执行期限,回应了理论界提出的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意见和建议。
因此,刑八很多重要内容的修改,专家们的呼吁、理论界的推动发挥了重大作用。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刑八体现了刑事立法工作与刑法理论研究的互动,体现了对刑法理论研究成果的重视和应用,体现了对专家学者意见的关注和尊重。但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上对刑八某些内容的理解,出现了脱离中国特色的刑法科学理论指导的倾向。我们既要坚持与时俱进地解释法律,也要防止刑八理解与适用中的非理性现象。
履行对国际公约承诺义务
要从履行我国对国际公约承诺义务的角度理解把握。近年来,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越来越多,需要通过立法把国际公约义务转化为国内法义务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刑八规定的一些内容,正是履行我国承诺履行的国际义务的结果。比如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规定,就是为了履行我国参加反腐败国际公约承诺的义务。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劳动罪的修改,也有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的考虑。
按照惯例,我国对于参加的国际刑事条约规定的国际义务的履行,需要通过立法将条约的内容转化为国内法后进行。所以,刑八修改的有些内容,实际上就是对国际公约有关内容的转化。我们在理解把握刑八相关条文时,应当尽可能地从国际公约的角度进行,这不仅是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要求,也是有效借鉴域外经验的要求。
回应社会各界关切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