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从转化、固定中央司法改革成果的角度理解把握。刑八修改的一个很大动因或者说一个任务,就是对近年来中央部署推进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下称司法改革)成果加以转化和确认。从2004年以来,中央两次发文部署我国的司法改革工作,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都承担了相应的司法改革任务,做了大量工作。就人民法院来说,从2004年以后,先后出台了两个五年改革纲要,确定了一百多项司法改革具体举措,中央其他政法机关也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工作,取得了不凡的业绩,使近年来成为我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最快的时期。
所以,刑八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中央推进司法改革成果的立法化。比如社区矫正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免除报告义务制度等,都是在中央司法改革文件要求、指导下,首先由相关部门探索、试点达成共识并出台相关文件或进行试点后,才在刑八中被规定的。所以不能忽视中央司法改革部署的重要作用,不能忽视各部门出台的司法改革文件对立法的促进作用,它们都是推动立法前进、完善的资源和动力。同时,我们也很遗憾地看到,近年来推进的一些司法改革成果,还没有在立法中体现,比如量刑规范化制度,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是肯定这项改革的,都希望能够通过立法把这项改革固定下来,目前还没有实现,还需要各界呼吁和努力。
总结升华刑事司法经验
要从总结、升华司法经验的角度理解把握。刑八的很多内容,也是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司法解释的升华。比如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坦白从宽制度的确立,都是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见和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以后,被实践证明是有效和社会各界广泛认可以后,才被刑八所吸收、采纳的。
这是我国立法发展的基本路径,即由地方司法机关通过总结审判或者检察工作经验,形成指导性案例或者规范性文件,在一定范围或者一定条件下指导司法实践工作,对于具有全国适用的普遍意义的司法经验,最高司法机关便将其上升为司法解释,成为普遍遵循的司法规范。司法解释经实践证明是科学的以后,再被立法机关吸纳转化为法律。这样的发展路径,也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普遍规律,即从实践到认识,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最后到科学认识的过程。立法条文,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对司法实践的规律性认识,是对司法规则、司法经验的提炼和升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希望有更多的司法经验不断上升为刑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