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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生产销售“瘦肉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客体方面来看,被告人刘襄等人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公私财产的特别重大损失。从犯罪客体看,被告人行为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不可控的重大财产安全,且本案已经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一般危险犯,而是已经造成严重结果的实害犯,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特征。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制造销售瘦肉精行为的定罪涉及到对想象竞合犯的定罪处刑问题。所谓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对想象竞合犯的处断问题,世界上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即按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处刑,这也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我国的97刑法总则虽然没有对想象竞合犯的处断作出规定,但分则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且情节严重),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是为对想象竞合犯的法律适用的明确的刑事立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解释,似乎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应定非法经营罪。但是,“解释”五条又明确规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对“想象竞合犯”的法律适用和处断原则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即对想象竞合犯应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采取“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也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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