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者: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什么要设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谚“法有限而情无穷”给出了明确而简洁的回答,也就是说,设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严密刑事法网和惩治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但刑法条文不可能逐一罗列的以“未知的”、“可能出现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需要。“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属于罪状开放性、前瞻性的立法规定,这是现代中外立法中经常使用的立法技术。显然,制造销售瘦肉精行为无论在行为特征还是社会危害范围与程度等方面,均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生猪养殖户:作为一个生猪养殖者,首先感谢河南法院公正审理了“瘦肉精”案件。“瘦肉精”案件的公正审理,弘扬了正气,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是一种有力震慑,同时也规范了河南生猪养殖市场的秩序,维护了合法养猪企业、养猪户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恢复了消费者对生猪、猪肉产品的信任。
【法官回应】
被告人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具有如下构成要件:其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该罪。其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根据本案的证据和事实,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刘襄等人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备本罪的主体要件。从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刘襄等人明知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食用后对人体健康有害,为牟取暴利,置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于不顾,仍生产、销售用于生猪养殖的盐酸克仑特罗,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刘襄等人使用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明确指出“人类食用超过盐酸克仑特罗残留限量的肉及其制品后,会发生急性中毒,出现的中毒症状包括面红、口渴、皮肤过敏性红色丘疹、心情烦躁不安、失眠、手指震颤、足有沉感等。长期食用可致染色体畸变诱发恶性肿瘤。但由于人的体质、免疫力、食用量上的差异,上述症状的出现也有严重与轻微之别,对心律失常、高血压、青光眼、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前列腺肥大等疾病的患者更容易产生急性中毒症状,严重者可致人死亡”。在国家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将这样一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化学制品作为饲料添加剂用于生猪养殖,波及我国8个省市的广大地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危害丝毫不亚于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几种刑法明确列举的方法。同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700多头生猪被扑杀销毁,造成直接损失110多万元。间接造成焦作市辖区生猪养殖户收入损失和济源双汇公司为处理该类猪肉及其制品的损失达上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