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制生产销售“瘦肉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冀天福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全文】
【案情回放】
刘襄、奚中杰明知国家禁止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饲养生猪,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后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攫取暴利,2007年初,刘襄与奚中杰约定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饲养,其中刘襄负责研制、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被告人肖兵、陈玉伟明知盐酸克仑特罗对人体有害,仍在刘襄研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联系收猪经纪人试用,并向刘襄反馈试用效果好。随后,刘襄大规模生产盐酸克仑特罗,截至2011年3月,共生产2700余公斤,非法获利250万余元。奚中杰、肖兵、陈玉伟负责将刘襄生产的盐酸克仑特罗销售,其中奚中杰非法获利130余万元,肖兵非法获利60余万元,陈玉伟非法获利约70万元。此外,奚中杰还单独从他人处购进盐酸克仑特罗230余公斤予以销售,非法获利30余万元。刘襄之妻被告人刘鸿林明知盐酸克仑特罗的危害性,仍协助刘襄进行研制、生产、销售等活动。5名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仑特罗经过多层销售,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致使大量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勾兑饲料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襄等人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刘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无期徒刑和15年和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5名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11年8日10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各方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5名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构成非法经营罪?
检察机关: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均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5名被告人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辩护人:刘襄等人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其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该犯罪对象主要是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因此,应定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