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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刑犯减刑联合考察与检察监督

  

  此外,我们在分析相关原因的同时,也考虑过我国现行取保候审制度运行活力不足而导致未决羁押比例过高,并造成短刑犯减刑困难的原因,即认为如果能够在实践中增加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运用,则可以减少未决羁押的比例,并由此解决短刑犯减刑难的问题。但在深入研究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后,我们认为这一原因的存在是结构性的。一般认为,解决短刑犯减刑难问题的途径有两条:一是通过提高办案部门的工作效率来大幅度缩短未决羁押的时间;二是大量适用保释制度的做法,即将逮捕和羁押措施分离,并增设专门的羁押审查制度,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代替普遍适用的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但我们认为,在我国现有诉讼理念引导下的现行制度框架内,以上两个解决方案在短期内尚难以实现。中国的未决羁押制度的法治化的实现有待于司法权力制衡和司法独立两大法治理念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的实现,[6]这是一项系统而长远的工程,牵涉到宪政体制改革等结构性问题。当前,如何在现有的宪政制度框架内积极探索解决短刑犯减刑难的问题,依法保障短刑犯及时减刑的权益,远比我们去探讨如何通过修正宪政制度来追求现行包括减刑制度在内的诉讼制度的合理化更具有现实意义。由此,我们不将所谓现行取保候审制度运行活力不足导致未决羁押比例居高不下作为本文研判短刑犯减刑难的原因,因为我们是立足于技术层面来探析现行制度框架内的上述问题。


  

  三、通过监所联合考察解决短刑犯减刑的困境


  

  监所联合考察,是指看守所记录、考察犯罪嫌疑人在未决羁押期间以及已决罪犯在留所服刑期间的表现。若该犯罪嫌疑人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判处有期徒刑,经过刑期折抵后,对于需要送交付监狱执行的,检察院应当在三书一表的基础上将该罪犯在看守所的表现记录形成书面材料一并送交监狱,成为日后监狱在针对该罪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时的依据之一。对于不需要送交监狱执行而留所服刑的罪犯,看守所也可依据已决罪犯在未决羁押以及留所服刑期间的表现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关于未决羁押期间的减刑考察,理论上存在一定的障碍,需要我们辨析并加以排除。一般认为,减刑以定罪量刑的判决生效和被定罪量刑者认罪服法为前提,因此法理上的通说所设定的减刑条件,必须是发生在刑罚执行期间。那么对于罪犯在未决羁押期间的表现,能否作为减刑考察依据呢?为此,我们选择以下视角对上述问题进行理性考量:


  

  其一,基于未决和已决两种羁押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直接限制和剥夺,因此,我国《刑法》规定了两者的定量折抵,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揭示了未决羁押的刑期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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