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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盖章问题研究

  

  六、盗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非本单位的人员采用非法手段秘密盗窃或盗盖印章,与他人签定合同。


  

  七、私刻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有的人非法私刻印章,并用这枚印章与他人订立合同。


  

  八、借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甲单位借用乙单位的印章与丙单位订立合同,但合同的履行人却是甲和丙。凡此种种,乃是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合同盖章纠纷,合同盖章纠纷类型不同,将直接导致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和人民法院对其处理的不同:


  

  一、一方盖章,对方未盖章。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则该合同不成立。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做了明确规定。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已盖章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信赖此合同能够履行并为合同的履行做了财力和物力的准备,从而使自己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那么,已盖章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未盖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当然,追究未盖章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即: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例如,在中外合作经营项目中,常发生这样的纠纷,外商以投资为名同中方草签了合作合同,约定由中方负责征用土地、招用工人及“三通一平”,外商负责投人资金。合同签定并由中方盖章、外商携带合同回国后,提出苛刻条件迫使中方就范,否则就拒绝在合同上盖章,于此情形,中方如果接受这一条件,那么合同的履行对中方将明显的不公平;相反,中方如果不接受这一条件,中方为了履行合同,已经征用了土地,招用了工人,为此支付了大笔费用。这就是典型的恶意磋商。在恶意磋商的情况下,善意方有权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例如,甲乙双方订立钢材买卖合同后,乙以合同须经经理同意后方能盖章为由将合同带走,但通知甲可以为履行合同作准备,后来,乙看市场上钢材行情下跌,此时履行合同自己将获利较少,于是便拒绝在合同上盖章。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未盖章的当事人将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这种情形下,盖章方的当事人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和所遭受的损失,将被视为交易风险而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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