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因合同盖章而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下列几种:
一、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上加盖印章,而对方当事人并未加盖印章
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却因种种原因未在合同上盖章。具体表现为:1.异地订立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未随身携带印章,无法在合同订立之时盖章,于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好了自己一方的印章后将合同文本交给对方当事人带回单位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回到单位后,因种种原因迟迟不盖章,也不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2.洽谈、签定合同的人并非是订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而仅仅是一般工作人员,合同条款约定后,一方当事人加盖了印章,而对方当事人要将合同文本带回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方能盖章,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同愈合同条款进而拒绝在合同上盖章;3.一方当事人盖章后,对方当事人盖章前,交易条件发生变化(如价格上涨或下跌等),未盖章一方不想日后履行合同,于是拒绝在合同上盖章。
二、一方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书上预先盖章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经常发生,具体表现为:1.商品定单,例如,书店为了推销图书,将图书的书名、定价、版本、出版社、书店的开户行等合同条款预先制定成合同,仅将购买册数一项空置,加盖印章后将定单广为寄送;2.商品销售广告。
三、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实践中,基于减少订约成本、快捷交易的考虑,被代理人常委托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代签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被代理人往往以代理人无代理权为由推脱自己的责任。
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订立合同并加盖自己的印章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并非少见,许多银行的储蓄所、代办所,保险公司的支公司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上均加盖自己的印章;而有的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订立合同也加盖分支机构的印章。
五、私盖印章这种情况表现为某些单位主管印章的人员或业务人员,利用本单位印章管理不严之机,在未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在合同上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