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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几个问题

  

  (四)制度性的阻碍和缺陷


  

  知识产权诉讼的制度性的阻碍和缺陷主要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给司法实践带来难度。社会实践和需要总是走在前面,立法总是落在后面。有纠纷起诉到法院。法官不能推托。不能以没有法律为由拒绝审判。我国几十年的民事审判经验,也是遵循有法依法、没有法律依照政策、没有政策依照法理、没有法理依照公信良俗等。当然,现在的法制环境已经大不相同了。但是,可以说明中外法官都不能脱离社会的需要而司法,而追求纯而又纯的书斋里的理想化的司法。


  

  三、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的七个步骤


  

  第一步,确定权利和保护范围。官司一旦立案,立案的法官和审判庭的法官共同的第一个兴奋点就是关心你的权利是否存在和可靠。如果你的权利不可靠的话,这个官司就别打了后面审理半天都没有用。权利的范围有多大。原告和他的代理律师要阐述清楚。要有一个清晰的思路。


  

  第二步,分析保护范围的构成要素。在专利侵权纠纷的审判中。要把全部技术特征分成具体要素进行对比。在这个判断的过程当中。首先是对权利范围有一个界定。在这点上。实际上是一个胜诉与败诉的预知性问题。作为权利人,在起诉之前应该自己做判断。自己的权利范围是什么,要能够分解成构成要素。


  

  第三步,针对被控侵权物提出并确定它的权利实现的范围。被控侵权物往往是实体的东西怎样同原告的权利范围比较呢?原告的权利范围往往是由文字和图形等来表现,是一堆概念的集成怎么比?这就要把被控侵权物分解成各个要素。看它权利实现的范围是什么。


  

  第四步,分析被控侵权物权利实现范围的构成要件。也要把它的要素分析出来。比如说,我国有一个企业在它的电子产品打入美国之前,先让美国的专利事务所进行分析,看侵犯不侵犯美国的专利。美国的一个专利事务所就对它的产品实物进行分析。并做一个分析报告。分析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把这个产品化解成各种构成要素。


  

  第五步,将两者被确定的范围和具体构成要素进行对比。在对比方法上法官和律师都曾经犯过错误。就是拿原告的产品同被告的产品相比,这就错了。原告拿的不应该是他的产品,而应该是国家授权给他的受保护的对象范围。有时产品做出来以后和国家正式授权的范围有变化。以注册商标为例。保护的是权利人在商标局注册簿上登记的图形、文字或者组合。


  

  对比的时候要准确适用各项判断原则和方法。于是就出现了字面侵权等同侵权禁止反悔等等一系列原则在判断过程中的运用。法官对双方的陈述都要听、都要看这就是诉辩、抗辩的过程。诉讼的时候。当事人为了分析产品是不是侵权。可以按照这个方式进行分析。这就是知识产权诉讼的预见性。知识产权诉讼的预见性很难把握,美国联邦法院90%多的案子不是法官宣告判决的。大多都是和解的。一个原因是判断太难输赢的预见性很低后果难料,另一个原因是律师费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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