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几个问题
蒋志培
【关键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几个问题
【全文】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现状
(一)保护的对象和应当创造的环境
现在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越来越深刻了。知识产权。有的人说是知识产品。或者智慧产品。有各种各样的概括。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概括成“知识财产”好像含义更确切些。内涵更宽一点。
知识财产有不同的含义,从司法的角度看。它必定要有一个什么人或称民事主体能到法院起诉。它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能够受到司法的保护这个问题。不是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最近我看到一篇文章,批判“法官造法”。作者的观点是现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总的来讲是做得过了,“法官造法”超出了司法的范围。因为法律还没有规定。
有一个挺有名的案件。就是7位作家起诉网络传播侵权案。当时,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在网上传播作品是侵权行为。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判了。保护了王蒙等7位作家的利益。这不就是“法官造法”了嘛。
20世纪90年代,广西高院曾经判了一个报纸转载广播电视节目表的案件。当年其他的报纸也有转载广播电视节目表的问题。争论很大。有的报纸发行量上不去。登上广播电视节目表发行量就增大了。不同的利益主体就产生了纠纷。
有了纠纷就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不受理?法院依据什么标准去判?法院受理了做出了判决是不是“法官造法”了。是不是知识产权保护过头了,感兴趣的人可以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作为法官来讲。面对着社会上种种纠纷。人们要讲理就要到一个公正的地方去讲。到哪去讲?司法就是解决纠纷的一个机制。如果王蒙等7位作家当时起诉的时候。法院不受理那该是什么样子?当事人的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怎样谈建设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呢?
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多大。对于法官来说这个问题既是理论问题,更是实际问题。怎么概括面对的民事主体和他的民事权利,我们提出从两方面来概括,即知识财产和精神权益。一部分有精神权益。有的没有精神权益。比如说专利权。专利权主要是财产权,虽然专利的发明人可以写他的名字。但一般不构成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权的精神权利。但是,著作权不同,著作权既有财产权又有署名权。署名权主要是精神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同的,要在抽象上去把握它。